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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概述 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