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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标准是近年来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32条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作为合并破产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提高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 将导致个案处理不公, 使本应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不能通过整合企业间债权债务的方式处理破产问题;它在理论上也不符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