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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代社会管制理论中的社会利益论为基础 ,论述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方法和相应的金融监管目标。本文还比较了决定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其他方法 ,例如 ,成本收益法 ,机构功能法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可行性 ,这些方法无法象目标设置法那样成为决策的出发点。在综合这些因素的基础上 ,文章明确了适合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