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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权作为新型财产权利,具有可交易性与适质性,具备质押融资的可行性条件。以其设质有利于林业碳汇项目顺利开展,促进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绿色信贷,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林业碳汇权设立质权不仅在理论上可行,也是现实之需,应明确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地位,从出质人及其责任、质权实现时间和方式以及质权登记与公示方面完善林业碳汇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