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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认为,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要么是必须信奉起草宪法重要词语的制宪者们的思想,要么是借助于法院猜测立法机关的价值选择而对立法的审查,别无他途。而上述两种方法论最终皆与美国制度中的民主不和谐。因而伊利试图提出了第三种旨在与民主相一致的宪法解释方法理论,即程序解释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