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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出版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整个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严重,也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国内都如此步履维艰,何谈冲出亚洲、走向世界?须应借鉴美国对电影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目前,“电视剧第一股”——华策影视与“电影第一股”——华谊兄弟在创业板上同台竞技。这再次吸引人们对中国文化出版行业的目光。在证券市场,影视出版行业的新锐公司的加入,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文化出版传媒领域的份量。人们开始关注文化出版行业如何发展壮大,甚至走出国门。
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再次出现,那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唐山大地震》于今年7月全面公映。这种遵循“大投资、大制作、大营销、大市场”的定型化大片模式投资拍摄的大制作商业电影,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但各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盗版、盗播行为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7月19日“第一放映室”网站就出现了一个“《唐山大地震》抢先版”的链接,且该片名列该网站“今日热播”榜的前五位。另外,北京多家音像店在以七元至十多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盗版光盘。这一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唐山大地震》的票房收入。
事实上,每部热映的国产电影几乎都遭遇过这种经历。这导致我国大制作商业电影的风险加大,并进一步降低投资人的热情,制约中国影视业做大做强。其实,不仅是影视行业,中国整个文化出版业都遭遇类似的问题。因此,中国文化出版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低决定了中国文化出版业的未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文化出版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当下中国文化出版行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国内都如此步履维艰,何谈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效法美国,加强产权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展文化立法的国家,从立法的角度保护文化产业的版权主要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影视行业为例,,美国把电影电视的制作活动转移到了海外,这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规避了贸易壁垒,使影响力和竞争力倍增。
但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为了保持本国文化的独立性,限制美国文化的入侵,开始对美国影片的进口数量加以严格限制,这导致本国居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大量观看到美国影片而导致盗版影片大行其道,使好莱坞损失巨大。
对此,美国积极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了TRIPs协议。同时,美国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较为详尽的法律保护体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立法议案,并不断修订版权法等法律、法规。这使得美国文化出版业在国内外均可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美国本土,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办公室,而美国贸易代表署、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和海关等具有版权保护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也积极履行职能。美国政府甚至还成立了一些直属政府机构的工作小组,以满足版权保护与发展电影业的需要。这些机构之间以及与驻外使领馆和相关电影管理机构在内的大量政府部门均开展了密切合作。此外,税收优惠也是美国发展文化出版业的重要手段。
司法上,美国法院就著作权侵权案判侵权人赔偿的额度往往较大,对侵权人有极大的威慑力,并有力地激发了权利人的维权热情。例如,2002年夏天,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因侵权人抄袭一项包装没计,判令其赔偿1.16亿美元。虽然这一天文数字的赔偿额最终被法官减为1250万美元,但美国的判罚力度还是很大。
美国在发展文化出版业方面,主要是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订版权法并加入相应版权保护的公约、条约;同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充分保护了电影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版权人要练好内功
其实,中国也早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诸多国际公约、条约,拥有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近几年来更在大力发展包括文化出版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权,并不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中国文化出版业与领先者差距较大的现状并未改观,甚至被盗版、盗播的情形都未得到有效遏制。
这虽与我国影视作品和图书出版的法律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有关,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版权权利人的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以影视出版行业为例,这需要在流程上加以规范:
首先是影视机构除了与所有影片的参与人员签订相应合同的同时,还应分别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与后果附于其后,以加强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自律性,甚至对于核心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培训。
其次,在拍摄期与后期制作、送审等一系列过程中应加强流程管理,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影视防盗版技术,增加盗版的难度,以便于追索盗版的存在或者在发现盗版后易于辨别该版本流出的渠道。
最后,要运用好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三柄“利剑”。影视作品完成时,应载明制片者,因为其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著作权人。在我国,大多数影视机构往往在影视作品中并不标注制片者,往往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不规范的方式标注,而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方式标注时往往存在多个主体。
如《唐山大地震》可能标注为唐山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影视集团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这就需要事先确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否则将造成法律保护时的困难与障碍。
还要事先拟定相应函件、做好监测工作,一旦监测到盗版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要求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停止侵权,既为了减少损失,也为了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不及时作出断开链接、删除影片等停止侵权时寻求侵权赔偿的需要。
还应与行政机关保持较好的沟通,在影视作品上映前告知相应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实时进行侵权监测;当影视机构在监测到侵权时也应将相应函件同时发给行政机关,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甚至由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实时断开链接、删除影片,以将损失降至最低。在做好侵权取证与证据固定工作后,分不同情况做好民事诉讼,或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或者刑事侦查工作,以打击侵权。
另外,一旦开拓海外市场,应加强对目标国法律的背景、内容和运作流程的了解,甚至应委托在版权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较高声誉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的协助,提前出具法律风险管理预案与应对方案,以便知己知彼。在国外被诉侵权的,则应积极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应诉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可积极利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向起诉、申请调查的企业发起反攻或者通过交叉许可、互相授权等方式与其达成和解,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赔偿、交纳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者被征收较高的关税或者直接被驱逐出局的风险。
加强知识产权的
行政与司法保护
中国文化出版行业的发展,应紧紧沿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形成以保护影视作品为目的、保障我国电影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规范包括与财政、税收、资助、基金等相关的电影促进措施。同时,要以法律方式为文化出版业与其他行业的跨领域整合打开便捷之门,例如电影进出口的审查和标准,电影产业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平台服务系统的定期完善,这样才能形成高质量,富含有中国文化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用知识产权的利盾做保护,走出国门。
要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主要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整体的实施,遏制盗版,为影视产品留出充分的市场空间和消费时间;各个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实施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为维权铺就方便和快捷的行政维权之路。
目前,中国法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的额度极低,甚至出现了权利人不但未获得收益,反而浪费了时间、精力,损失了取证、公证、聘用律师的费用的情况,从而严重打击了权力的维权热情。因此,中国法院应适当提高侵权判赔的额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使权利人打了一次知识产权诉讼之后,因为被知识产权诉讼伤害至深而永远不想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了。
只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得力的执行措施,才能推动中国影视业“扬帆出海”。
目前,“电视剧第一股”——华策影视与“电影第一股”——华谊兄弟在创业板上同台竞技。这再次吸引人们对中国文化出版行业的目光。在证券市场,影视出版行业的新锐公司的加入,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文化出版传媒领域的份量。人们开始关注文化出版行业如何发展壮大,甚至走出国门。
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再次出现,那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唐山大地震》于今年7月全面公映。这种遵循“大投资、大制作、大营销、大市场”的定型化大片模式投资拍摄的大制作商业电影,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但各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盗版、盗播行为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7月19日“第一放映室”网站就出现了一个“《唐山大地震》抢先版”的链接,且该片名列该网站“今日热播”榜的前五位。另外,北京多家音像店在以七元至十多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盗版光盘。这一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唐山大地震》的票房收入。
事实上,每部热映的国产电影几乎都遭遇过这种经历。这导致我国大制作商业电影的风险加大,并进一步降低投资人的热情,制约中国影视业做大做强。其实,不仅是影视行业,中国整个文化出版业都遭遇类似的问题。因此,中国文化出版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低决定了中国文化出版业的未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文化出版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当下中国文化出版行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国内都如此步履维艰,何谈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效法美国,加强产权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展文化立法的国家,从立法的角度保护文化产业的版权主要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影视行业为例,,美国把电影电视的制作活动转移到了海外,这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规避了贸易壁垒,使影响力和竞争力倍增。
但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为了保持本国文化的独立性,限制美国文化的入侵,开始对美国影片的进口数量加以严格限制,这导致本国居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大量观看到美国影片而导致盗版影片大行其道,使好莱坞损失巨大。
对此,美国积极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了TRIPs协议。同时,美国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较为详尽的法律保护体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立法议案,并不断修订版权法等法律、法规。这使得美国文化出版业在国内外均可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美国本土,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办公室,而美国贸易代表署、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和海关等具有版权保护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也积极履行职能。美国政府甚至还成立了一些直属政府机构的工作小组,以满足版权保护与发展电影业的需要。这些机构之间以及与驻外使领馆和相关电影管理机构在内的大量政府部门均开展了密切合作。此外,税收优惠也是美国发展文化出版业的重要手段。
司法上,美国法院就著作权侵权案判侵权人赔偿的额度往往较大,对侵权人有极大的威慑力,并有力地激发了权利人的维权热情。例如,2002年夏天,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因侵权人抄袭一项包装没计,判令其赔偿1.16亿美元。虽然这一天文数字的赔偿额最终被法官减为1250万美元,但美国的判罚力度还是很大。
美国在发展文化出版业方面,主要是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订版权法并加入相应版权保护的公约、条约;同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充分保护了电影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版权人要练好内功
其实,中国也早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诸多国际公约、条约,拥有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近几年来更在大力发展包括文化出版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权,并不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中国文化出版业与领先者差距较大的现状并未改观,甚至被盗版、盗播的情形都未得到有效遏制。
这虽与我国影视作品和图书出版的法律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有关,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版权权利人的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以影视出版行业为例,这需要在流程上加以规范:
首先是影视机构除了与所有影片的参与人员签订相应合同的同时,还应分别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与后果附于其后,以加强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自律性,甚至对于核心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培训。
其次,在拍摄期与后期制作、送审等一系列过程中应加强流程管理,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影视防盗版技术,增加盗版的难度,以便于追索盗版的存在或者在发现盗版后易于辨别该版本流出的渠道。
最后,要运用好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三柄“利剑”。影视作品完成时,应载明制片者,因为其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著作权人。在我国,大多数影视机构往往在影视作品中并不标注制片者,往往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不规范的方式标注,而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方式标注时往往存在多个主体。
如《唐山大地震》可能标注为唐山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影视集团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这就需要事先确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否则将造成法律保护时的困难与障碍。
还要事先拟定相应函件、做好监测工作,一旦监测到盗版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要求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停止侵权,既为了减少损失,也为了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不及时作出断开链接、删除影片等停止侵权时寻求侵权赔偿的需要。
还应与行政机关保持较好的沟通,在影视作品上映前告知相应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实时进行侵权监测;当影视机构在监测到侵权时也应将相应函件同时发给行政机关,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甚至由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实时断开链接、删除影片,以将损失降至最低。在做好侵权取证与证据固定工作后,分不同情况做好民事诉讼,或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或者刑事侦查工作,以打击侵权。
另外,一旦开拓海外市场,应加强对目标国法律的背景、内容和运作流程的了解,甚至应委托在版权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较高声誉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的协助,提前出具法律风险管理预案与应对方案,以便知己知彼。在国外被诉侵权的,则应积极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应诉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可积极利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向起诉、申请调查的企业发起反攻或者通过交叉许可、互相授权等方式与其达成和解,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赔偿、交纳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者被征收较高的关税或者直接被驱逐出局的风险。
加强知识产权的
行政与司法保护
中国文化出版行业的发展,应紧紧沿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形成以保护影视作品为目的、保障我国电影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规范包括与财政、税收、资助、基金等相关的电影促进措施。同时,要以法律方式为文化出版业与其他行业的跨领域整合打开便捷之门,例如电影进出口的审查和标准,电影产业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平台服务系统的定期完善,这样才能形成高质量,富含有中国文化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用知识产权的利盾做保护,走出国门。
要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主要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整体的实施,遏制盗版,为影视产品留出充分的市场空间和消费时间;各个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实施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为维权铺就方便和快捷的行政维权之路。
目前,中国法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的额度极低,甚至出现了权利人不但未获得收益,反而浪费了时间、精力,损失了取证、公证、聘用律师的费用的情况,从而严重打击了权力的维权热情。因此,中国法院应适当提高侵权判赔的额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使权利人打了一次知识产权诉讼之后,因为被知识产权诉讼伤害至深而永远不想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了。
只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得力的执行措施,才能推动中国影视业“扬帆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