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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人类思维的至上性和认识的无限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相对性以及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阐明了在司法活动中追求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统一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性,并从证据的历史方法、逻辑方法和经验方法三个方面论证了客观真实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而法律真实则是司法实践所能达到的具体目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