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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的婚育价值观是以子嗣为中心的;因而,“不娶无子”成为极其严重的问题。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他认为在所有的不孝行为中,不娶无子是最可憎恶的事情;而且孔夫子早就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章》)。在法律上,历朝对不孝行为均予严惩不贷。特别是唐朝以后,不孝定为“十恶”之一,罪名成立得处绞刑;且十恶不赦,原情议罪的“八议”不能适用。唐律制不孝罪,宋、元、明、清历朝律典相袭不绝。但孟子所言“不孝”同法典上的“不孝”是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