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多元,群众工作形势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提升能力,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激发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感和战斗力,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多元,群众工作形势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提升能力,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激发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感和战斗力,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其他文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商业用途,从而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之下,人格权的商品化需求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就愈发迫切,人格要素在数字时代其经济价值越来越重要.目前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实现路径不同的法系之间存在分歧,特别是采用何种方式去保护.英美法系采用二元保护模式,如美国;大陆法系采用较为保守的方式即一元保护模式,如德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赔偿标准等实际问题也存在争议.因此,本文简要梳理人格权、人格权商品化等基础理论,并借鉴美国、德国的相关差异,
行政机关正在逐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进行社会设立的重要方式.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已从民法领域扩展到行政法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该原则.公权力的来源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遵诚守信的根本原因.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时应贯彻诚信原则,在文件制定、执行中严格把关,在保持文件内容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禁止溯及既往、恪守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法律
环境的安全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当下各国之间的交流来往越来越频繁,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生物多样性跨境保护受到各方重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问题,如立法不完善、各方法律差异导致合作执行中存在冲突、我国缺乏对跨境保护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制等.本文立足于当下背景,通过对生物多样性跨境保护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域环境治理提供一些建议.
网络时代,四川省积极搭建线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依托“12348四川法网”平台为公众提供线上法律咨询、信息查询、在线业务办理等服务,获得了公众的认可支持.但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营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各种问题,集中体现为平台设计仍有瑕疵、沟通联动机制不全、公众知悉程度不高、服务供给渠道狭窄等方面.因此,要进一步适应数字化时代所带来的深刻变革,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主要是从优化平台设计、注重沟通联动、加大宣传推广、拓宽供给渠道等方面具体展开.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问题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其处罚的方式,对虚假陈述问题的规制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对虚假陈述问题进行规制.本文分析了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危害,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合理界定当事人陈述、明确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方式及设立更加合理的规制措施之完善建议.
行业协会对竞争的影响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我国在《反垄断法》中体现了宽恕制度的规定.但是,对于行业协会适用宽恕制度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宽恕制度在行业协会的适用主体方面、适用条件方面、时间方面、透明度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与各行业发展日趋深度相容,促进经济发展效果明显,尤其在电商领域更为显著.2020年,可被称为直播+带货元年,随着5G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直播电商的未来发展更是充满无限可能.但是目前我国网络直播依然面临许多问题,完善并解决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问题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新修《证券法》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行,作为资本市场最具重要性的法律,其内容的变更对资本市场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通过与修订前的《证券法》相对比,新修的《证券法》扩展了证券的定义、为证券市场推行注册制进行了制度设计、单列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为专章以示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决心、加大对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升违法成本.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变更,以适应经济发展下资本市场需求,实现企业有序进行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两者平衡的目的.虽新修《证券法》已有很大的时代进步意义,但在内容设计上仍有些许瑕疵,本文将基于对新修《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价值日渐凸显,因其规模性、多样性特点,很容易被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数据寡头企业垄断特定行业.在传统的《反垄断法》法律规制框架下,分析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对于数据垄断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应对思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特点,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2013年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又上调了恶意侵权赔偿额的上限,意在遏制侵权行为.然而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本文在参照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现惩罚性赔偿适用存在原告举证采信率低、法定赔偿泛化等问题,要解决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困境,需要从程序要件、提高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法定赔偿相关规则入手,以求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