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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行业的乱象丛生给传统的政府垄断监管模式带来了挑战。为了应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中存在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必须从行政性规制向社会性规制转型。立法应当通过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审查责任,提高互联网订餐经营者自律性,实现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