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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人合性对股东构成提出了严格要求,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公司法》第72条通过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对股权的对外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广有争议。通过对《公司法》第72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损害“两权”的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