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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其犯罪客体,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采用简单客体说,认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权利,并且两客体之间具有层次性,其对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权利的侵犯是通过被污染了的环境而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