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职教育的定位及实践教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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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高职教育作为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迅速发展,这对于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提供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作为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环节的实践教学,还缺乏普遍有效可行的运作模式。现阶段对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准确地定位,是重构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前提。本文对法律高职培养目标多元化定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律高职 目标定位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75(2009)23-061-03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是从1999年起开始举办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法律高职实践教学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例如: “双师型”师资、学生“双证书”等。但是,但由于主观上人们对法律高职教育定位的,客观上法律学科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把握不到位,法律高职的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职业针对性,尤其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宗旨,甚至会阻碍我国法律高职教育事业良性发展。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面临尝选择、总结、重构的问题。法律高职院校如何建立实践教学体系,关系到高职院校能否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及自身能否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职业针对性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也是法律高职实践教学的生命线。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才能明确实践教学参照的职业能力构成有哪些? 实践教学培养的能力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是重构法律高职实践教学必须明确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才能回答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应该是什么。
  一、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目标定位
  不管各国法学教育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相互关系中,法律职业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实践教学起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高职教育目标是处于理想培养目标与现实培养目标游移状态。
  (一) 法律高职培养目标定位与我国的司法体制脱轨
  根据司法部1999年颁发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和配套的教学方案(试行)规定:法律高职教育主要有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等专业。法律高职教育从业者对此也是普遍认同。然而,纯粹的合理性论证依然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从2008年5月武汉召开的全国高职教育研究会第十一次学术年会上获悉,全国高职院校已达1200多所,加上一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设立的高职学院,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数量、招生数和毕业生数都已占普通高校的50%以上。这其中法律高职院校是由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以及行业、地方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整合或升格而成的。在法律职业日趋专业化的大背景下,这些院校试图用两到三年时间培养出大批专业的法律服务从业者如国家公务机关人员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之,据我国《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规定,2002年起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只能是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法律专业的高职毕业生面临无资格参加司法考试的困境,法律高职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只有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才允许。①这种状况加剧降低了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的职业性。
  另外,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警察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②以及《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③规定的条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警察、法院书记员、律师助理、狱警、居委会负责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等这些岗位,法律高职专业学生是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但是,据调查显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这些职业上岗途径、任职管理等都还很模糊。这种法律辅助人员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制度以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处于空白,也直接导致法律高职专业毕业生很难进入这些职业。同时,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缺陷,使得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和业务联系,造成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实践相互分离。④这其中只有司法机关书记员制度在发生变化,书记员采用聘任制有些松动,有些地区已开始实行公开招聘或考试制度。⑤司法部门实行书记员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法律高职毕业生有可能成为该职业最具实力的主力军。但是法律高职毕业生进入其它基层法律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法律高职的教育目标仍机械锁定在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人员的现状,使得法律高职在实践教学方面遭遇尴尬和茫然就成为必然。通过法律、政策规定使法律职业教育与行业紧密结合,是需要长期去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如果仍然按照与社会需求错位的生产计划去培养根本无职业需求的产品,这不仅会是法律高职教育走进死胡同,更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合理的非均衡性”。⑥
  (二)建立多元化的教育目标体系
  正确的教育目标定位是法律高职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应看到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工具,尤其这种工具的重要性已不亚于外语、计算机等传统的工具学科。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应突破过去单一的就业局限,到更广泛的法律专业以外的职业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各行各业都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而且,从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实践来看,除了小部分学生就业于公、检、法、司等机关,大部分则供职于非法律行业。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应更倾向多元化的职业教育方向发展,以适应向社会各领域的开放的法律人才的需要。
  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应立足法治社会,用开放的视野审视社会对法律类职业人才的客观需要,将各领域职业教育纳入法律实务教育中。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应是构建宽口径多元化职业性的培养模式。并且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依据自身的职业倾向能力和职业兴趣,使其即具备法律实务能力,又有自主就业某一职业倾向的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应该是以社会人文科学为基出的、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职业相依托的法律类实务人才。
  笔者认为,这种多元化职业依托,首先应考虑职业资格证书。我国很多职业要求资格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承担职业教育的成本,但又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实际工作经验,这就为法律高职留下很大的发展空间。例如,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⑦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务人员。法律高职毕业生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在法务部、合同部任职,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有优势。企业需求中还有文秘和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文秘是由法律专业学生承担这类职务更具有优势。教育部在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中,就有法律文秘专业。市场营销由法律专业学生从业是有相当的竞争力,因为市场营销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和部门。另外,市场经济中,中介和代理也是就业空间很大的职业,例如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由于其涉及法律问题,所以对法律高职毕业生而言选择此行业也是非常适宜的。还有如报关员、拍卖师、证券从业人员等都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
  其次,要考虑我国基本国情需求和国家就业政策支持。法律高职还应以更广阔的视角把培养目标定位广大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基层社区的法律需求上。国家相关部门有一系列引导和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⑧我国是农业大国,为农民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高职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农民服务、为农村服务,法律高职毕业生具有专业优势,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⑨仅北京市到2008年为止,共选出大学生“村官”就有8000人。⑩而西部12省法律人才匮乏,结合国家相应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青年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法律援助、基层法院、西部平安行动、灾后重建等专项行动中,法律高职人才有更广阔的空间。⑾基层组织与社区需要实用型法律人才,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诉讼外解决纠纷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等需求很大。例如,北京市已经推出社区助理计划。⑿
  二、重构具有职业针对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只有真正明确社会需求的是多元化职业相依托的法律高职教育目标,才能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高职教学的实践教学体系。高职教育实践性教学的特质性是由它的职业性决定的。如上所谈到的,法律高职教育目标是适应向社会各领域的开放的法律职业需求,以社会人文科学为基础的多元化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当前法律高职院校重构实践教学体系,就是构建能尽可能为更多学生提供一个更具综合性、设计性和创造性的有相对应职业需求的实践环境。培养方案与课程方案应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针对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课程体系,这是法律高职实践教学的突破口。法律高职实践教学目标培养从事法律事务、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实务型工作者。同时,以能力本位为指导,以市场需求职业为导向,以学生获得各类职业资格为短期目标,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专业拓展能力和应用能力为长期目标。因此,我国的法律高职院校应重构以职业能力训为基础,针对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多元职业需求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实践性教学重构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高职实践教学应遵循“实际、实用、实践”的基本原则。
  1.“实际原则”即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要遵守从感性到理性,由表及里和循序渐进感知、认知的科学规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能力培养的要求。其次,要注意理工类和文史类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以及法律高职院校的所面向的特定的职业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践教学。
  2.“实用原则”即对相应的职业。进行实践教学。以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将每一个职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职业能力进行分解,以培养学生具有某一职业岗位必备的基本技术和基本能力为主。如报关员、企业法律顾问、保险代理、房地产经纪人、拍卖师、证券从业人员、秘书等都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并结合房地产法、拍卖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3.“实践原则”即必须保证实践性。要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时间和训练次数,在教学计划中明确予以规定。法律高职的强项是实践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要挖掘高职学生的长处和优点,要根据生源特点,着力在实践上下功夫,使学生在实践中学理论,在用中掌握理论。实际环境的原则突出培养学生所特有的职业能力。虽然学校的实践尽可能与社会实际生产或服务场所一致,但学校的条件现在不可能达到这一要求,必须充分重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即高职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不能只在模拟和仿真的状态下完成,同时还要到实际环境中去经历和体验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复杂性和综合性。
  (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法律高职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和考核体系。前者包括实践能力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材。后者包括教育教学考评系统、教师考评办法、学生学习评价机制等。而后者的建立是高职实践教学取得成效的关键。
  1、明确实践教学能力目标
  辅助性法律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需要分三种层次,第一层是体现法律专业的的能力,专业能力包括诉讼业务能力、非诉讼业务能力、处理经济纠纷能力、处理日常生活法律事务能力和综合岗位能力如模拟法庭实践、法律咨询实践。第二层是辅助性服务技能的实践,包括档案管理、文字编辑、账务管理、速录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如速录职业能力、基础会计实践、档案管理实践等。第三层是实践教学拓展职业能力,增加法律高职定位职业所必要的专门能力,并与法律实务能力相结合。该能力可概括为某种职业能力中所表现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某职业所需的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等。这种能力满足学生继续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
  2、制订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探索实践教学方法
  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践方法和手段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践计划的基础上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
  3、建设来源一线的实践性教学的教材
  教育部和司法部正在组织编写并已部分出版法律高职新教材,但是,法律高职实践教材还不成熟,实践教材大都是为学生对所学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和更好的应用而编制的,这种教材只能是理解理论知识的点缀或附属品,也就是说实践教学是被看作对理论的形象解说或应用技能的传授。这也加剧了实践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鼓励实践教学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线教师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并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教材,完成这一改革,实践性教学的质量才会有根本的保障。
  4、创建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
  实践教学的考核是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实践性教学必须要与之相匹配的教学评价体系的支持,法律高职院校应规范实践教学考核办法及实践成绩评定办法等实践教学文件。评价实践性教学的实际效果,不能通过试卷考试来测试理论掌握程度,也不可能可以通过工科具体的产品来检测学习效果。因此,法律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如何评价,关系到职业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实践成绩评定办法包括考核形式和标准,对学生的考核除少数课程仍沿用理论考核外,多数均应改用实务操作、演示、答辩、综合性策划等来考核。其核心的实践效果评价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法律高职院校还注重研究其实践考试的方式,才正确发挥考试的多种功能,防止实践考核走过场的现象。
  5、教学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对教师督促、检查、监控的机制
  学校要对教师的实践教学建立管理体制,促进实践性教学环节按计划、有步骤地得到落实,如对教师工作量的计算。采取更为细化标准,实行目标考核,加大奖励力度。这样的实践教学效能评价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励进行实践教学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鼓励其认真负责,勇于创新,这样有助于吸引优秀教师把投向实践领域,促进教师积极探索法律高职实践教学改革,从而保证实践教学体系的良性运行。
  法律高职教育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产物。它突破了法律普通高等教育的传统,形成初具特色的教学体系。但是,法律高职教育应根据社会需求定位多元化的职业目标,构建具有职业针对性的实践教学体系,才能争取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注释:
  ①《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专科层次报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已取得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14门法律课程合格证书;或在政法或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并取得由司法部审批验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于1996 年底以前审批验印的成人高等法律类《专业证书》。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②200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③2004年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县、乡镇司法行政组织设置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④贺卫芳.法律教育对话录[J].我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6.(1)
  ⑤河北、江苏、辽宁、山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2005年后已陆续开始法院书记员聘用制招考
  ⑥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法律适用,2002. (4).
  ⑦谢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我国大学生业,2005,(16).
  ⑧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⑨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从2008年开始,连续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选聘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
  ⑩法制日报,2009年4月29日,第7版
  ⑾112003年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西部计划。截至2008年,共派遣44000多名志愿者在中西部26个省、500多个县从事志愿服务。
  ⑿2008年9月22日北京社工委出台《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要求,北京的各个城区面向校园招募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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