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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就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不足和缺陷。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是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就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制度强制性和吸引力,调动单位和职工缴存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仅有少数城市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缴存对象中。而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会继续拉大与缴存职工收入差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仅有利于加快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更重要的是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
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收入起着调节作用。但在现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样既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较低
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业务在支持职工改变现有住房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总体资金运用情况不容乐观,沉淀资金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悖于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大部分有强烈改变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如非国有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效益差的国企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者是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部分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却因为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或者即使购房自身也有部分积蓄,仅需少量的贷款资金。
第二,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取范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能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对于一些住房装修、小范围的维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围之内,对于职工来说,只能看着账户余额数字,采取别的筹措资金的途径。
现行的制度在当初设计时,由于资金积累较少,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可能比较合理,但经过这么多年经济的发展表明,公积金提取制度严格,用途比较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如与住房消费相关的装修、维修等都无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积金沉淀资金逐年上升。导致需要公积金支持的却因条件限制无法完全享受到资助,使公积金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4.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公积金的缴存差额,而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这就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些中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对于收入较高的行业单位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却因为收入较高,则被认定为信誉度较高,反而能取得较高的公积金贷款。这样在当期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贴补少数职工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这种所谓的“劫贫济富”的现象。
二、应对现有政策的一些建议
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积极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措施。要统一认识,加强宣传,降低门槛,合理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提取范围
为了能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装修或维修和因参军、上学、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加强贷款风险意识
进一步调整贷款条件,满足改善性购房需求,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实现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部门,属于高风险行业,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严把资金出口关,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并做好贷后回访工作,确保贷款良性发展。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施近二十年,它不仅关系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会对全国住房公积金整体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尽早修订科学、完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不足和缺陷。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是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就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制度强制性和吸引力,调动单位和职工缴存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仅有少数城市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缴存对象中。而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会继续拉大与缴存职工收入差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仅有利于加快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更重要的是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
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收入起着调节作用。但在现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样既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较低
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业务在支持职工改变现有住房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总体资金运用情况不容乐观,沉淀资金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悖于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大部分有强烈改变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如非国有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效益差的国企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者是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部分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却因为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或者即使购房自身也有部分积蓄,仅需少量的贷款资金。
第二,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取范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能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对于一些住房装修、小范围的维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围之内,对于职工来说,只能看着账户余额数字,采取别的筹措资金的途径。
现行的制度在当初设计时,由于资金积累较少,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可能比较合理,但经过这么多年经济的发展表明,公积金提取制度严格,用途比较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如与住房消费相关的装修、维修等都无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积金沉淀资金逐年上升。导致需要公积金支持的却因条件限制无法完全享受到资助,使公积金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4.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公积金的缴存差额,而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这就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些中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对于收入较高的行业单位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却因为收入较高,则被认定为信誉度较高,反而能取得较高的公积金贷款。这样在当期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贴补少数职工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这种所谓的“劫贫济富”的现象。
二、应对现有政策的一些建议
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积极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措施。要统一认识,加强宣传,降低门槛,合理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提取范围
为了能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装修或维修和因参军、上学、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加强贷款风险意识
进一步调整贷款条件,满足改善性购房需求,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实现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部门,属于高风险行业,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严把资金出口关,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并做好贷后回访工作,确保贷款良性发展。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施近二十年,它不仅关系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会对全国住房公积金整体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尽早修订科学、完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