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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内涵切入研究宪法视域下的文化权利,导致文化权利内涵众说纷纭,却莫衷一是。本文另谋蹊径,从“宪法文本实际上规定什么”的角度,对新中国五个宪法文本中关于“文化”表述进行比较分析。从宪法“文化”表述所涉及的主体、内容、分布等情况比较,发现我国宪法文本中为国家、公民、民族在文化领域的“可为”建构了以国家积极义务、公民文化自由权、少数民族的文化管理自治权为中心的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