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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划法制的"外部效应"引起区域法制冲突问题普遍存在。解决区域法制冲突的最佳方式需诉诸于区域法制协调,但区域法制协调的难题是如何在假设没有外在权威的前提下促成地方政府间的自愿合作。根据无外在权威合作理论,在无外在权威前提下,个人(或组织)的自愿合作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同等报复(不合作)能力;博弈期长短;声誉机制及由此形成的互信共同体。基于该理论启示,长三角区域法制冲突协调可在三个方面尝试进行改进:架构各行政区域行动桥梁的法制协调机构、区域法制协调维系常态化、借助声誉机制促使区域法制协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