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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