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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的活跃,是由创新供给方和创新产品需求方共同作用而激发的。创新供给方,即所谓的创新主体,通常是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产品需求方即创新产品的购买者。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鼓励创新,一个方面是对创新供给进行激励,另一个方面是对创新产品的需求进行激励,前者是创新供给促进政策,后者是创新需求鼓励政策。我国现有创新政策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过分依赖前者而忽视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