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实现中的国家主义和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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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实现是法的实现之构成要素,也是法治发展的题中之义。法律义务实现从理论上可分为社会主导、国家主义、公民参与三种模式。我国现阶段法律义务实现的实践活动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国家在法律义务实现过程中以主体的身份督促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但国家主义法律义务实现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法律义务实现中的问题。在此模式下公民有被异化和客体化的危险从而无助于法律义务实现之立法目的,导致法律义务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在分析国家主义法律义务实现模式之劣势的基础上有必要引进公民参与的视角。法律义务实现有赖于国家和社会相互支撑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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