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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与司法权同属国家权力。但是,两者属性不同,行政权具有可分性,司法权具有不可分性。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随着行政权权能日益扩张,行政权自身正在实现着它的现代转型,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权分权。而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呆在原点不动,必须保持其中央性的固有特征,不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