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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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对于外逃贪官而言,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你在,或者不在,都将接受正义的审判!
  2018年是中国启动“天网行动”的第四个年头,也是“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三周年。2018年以来,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工作谱写新篇章,工作成果进一步扩大,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举措方面,无不释放出强烈信号:党中央追逃追赃的力度绝不减弱、反腐败的决心绝不动摇!
  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方面也不例外。尤其是2018年,一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完善,法律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31条明确提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級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方面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一方面是法律政策的强力感召,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外逃贪官选择主动投案,真诚悔过,使追逃追赃战果进一步扩大。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被称作“小宪法”。2012年以来,刑诉法经历两次大修,均增加了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密切相关的法律程序。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粉碎了外逃贪官“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幻想。然而,那次修法没有解决对外逃贪官的审判“人不归不能判”的尴尬。为此,早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在刑诉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可以说,此次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增加“缺席审判程序”,正是在总结2012年以来实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新增加的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意味着,以往外逃的腐败分子只有被遣返或缉拿回国才能对其审判,而如今,他们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判决。至此,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立法空白被进一步填补,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震慑前所未有。
  2018年,追逃追赃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也进一步向纵深推进。这一点,从立法层面可见一斑——
  3月颁布的监察法单设反腐败国际合作专章,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被媒体喻为让“丁义珍”们颤抖的法律。看过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人都知道,贪官丁义珍逃到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妄图躲避法律的制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后,“丁义珍”们恐怕再难躲藏。
  早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经出台,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正是在引渡法的基础上,将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等其他与刑事类国际合作有关的内容集合成法推出的。在10月26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表示,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需要,也是顺应国际合作规则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外逃人员迷途知返,追逃追赃全覆盖无死角
  2018年,选择主动投案的外逃人员似乎特别多。10月24日,外逃7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傅仑主动回国投案;10月18日,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张永福到上海浦东新区监察委主动投案;10月8日,外逃17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周国权主动回国投案;10月5日,职务犯罪嫌疑人王伟新外逃仅5个月便主动回国投案……在刚刚过去的10月份,有关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消息频繁进入公众视线。
  就在此前的8月23日,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向外逃人员发出最后通牒——“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与此同时,《公告》第1条明确提出,自动投案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边是强大震慑,一边是强力感召。《公告》发出后,越来越多的外逃人员丢掉幻想,迷途知返。事实上,这已不是中央有关部门在2018年第一次以公告的形式向外逃人员“喊话”。6月6日晚7时,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50名外逃人员信息大多附上了“目前可能居住地”,甚至标注了其目前可能居住的社区、街道,为知情者提供聚焦点。在这样“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就是外逃人员的最佳选择。
  提起反腐败追逃追赃,“天网行动”和“百名红通人员”是两个不可不提的名词。
  2018年是“天网行动”第四次出发,也是监察法实施、国家监委成立后的首次启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新一轮天网行动,“天网2018”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继承了以往的成功经验,也呈现出了新特点,即加强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压实“两个责任”;明确“由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以追赃工作为突破点,追逃追赃一起抓,对内对外同向发力,实现了追逃追赃全覆盖、无死角。   2018年也是“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三周年。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红色通缉令,“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发布。截至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到案人数已过半。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月至今到案的3名“百名红通人员”,全部是“主动回国投案”或“回国投案自首”。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朋友圈”日益扩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吸引国际目光,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朋友圈”也日益扩大。
  在2018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强化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震慑”。继2014年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廉洁之路”之后,2018年,反腐敗国际舞台上又一次次地传出中国声音——
  1月,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决定扩大双方反腐败合作;3月22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腐败资产追缴培训班闭幕式上,中方代表主办方提出各方强化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在腐败资产追缴方面进一步凝聚共识等资产追缴十条倡议;4月,随着“天网2018”行动的启动,中央追逃办将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积极推动建立涉案赃款查找、冻结、返还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协助作用,力争使国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国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7月,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次会晤重申致力于在金砖国家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9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写入中非合作论坛成果文件;同月,中国与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后双方共同发表的《联合声明》提出,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同意,在遵循本国法律和双多边条约基础上,继续寻求反腐败合作机会。
  截至2018年6月,我国已与61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50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基本建成覆盖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法律保障网络。在联合国等机制框架下,我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凝聚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犯罪的共识,强化各国开展合作的意愿。可以说,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舞台上,中国声音越来越响亮。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任务依然艰巨,应持续发力取得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之后,我国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工作方面呈现出很多亮点和特色,比如加强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主办责任,提升了工作整体性和协同性,充分调动起各方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比如提升政治站位,发挥制度优势,既织密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又坚持宽严相济,劝返外逃人员。再比如坚持‘一国一策、一省一策、一案一策’,形成政治战、外交战、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的综合攻势,同时强调追逃防逃一起抓、追逃追赃一起抓,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等。”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湖南大学国家腐败预防与惩治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聂资鲁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尽管我国追逃追赃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大量职务犯罪人员外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1月刊文称,“约70%剩余外逃人员和90%剩余‘百名红通人员’藏匿在美、加、澳、新,不少人已取得当地合法身份”。对此,聂资鲁教授指出,当前我们必须清醒看到,我国追逃追赃以及防逃体系还有很多不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还有提升空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任务依然艰巨。他建议在下一阶段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时,应从如下7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中国的话语权。比如主动设置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议题,搭建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
  二是加强谈判桌上的反腐外交工作。“目前,和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国际合作还存在很大阻力。因而,要抓住一切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务实合作的机遇,固化成双边协议。也应与他国协商签订财产追缴协定,进一步完善国际追赃机制。”
  三是推进追逃追赃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积极促进我国追逃追赃工作与外国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扎紧织密追捕外逃贪官之网,有效遏制贪官外逃势头。
  四是进一步推进“三不逃”制度建设。“要着力构建‘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体制机制,让已经外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坚决把外逃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五是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作、海外民事诉讼等依法、合规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作方法,在中央追逃办支持下大胆走出去。
  六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追逃工作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还需要大力充实。面对海外执法,工作人员的语言能力、业务素质过硬,才能有效进行司法对接。因而,应着力培养一批通晓国外法律、能力素质过硬的反腐败工作人员。”
  七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后,深入研究如何依法追逃追赃,以及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摘自2018年11月6日《检察日报》。作者为该报全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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