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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说,法律是评判是非的标准,遵守法律为“是”,违反法律为“非”,“打擦边球”的为“中间状态”,往往属于道德的范畴。按常理,对守法者应予奖励,对违法者应予惩处。但通观现行的行政法(民法、刑法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其条款中嘉奖不足而惩罚有余,缺乏对善的弘扬和对荚的褒奖。法律体系“跛足”,与当前构建和特社会的氛围大不协调,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