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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就物权行为理论的研讨已逾二十年,但少有关注该理论在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本文通过对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的相关判决的研析,发现该理论在司法中的适用情况大致情况可以归纳为:其一,使用物权行为概念,但不乏错误理解者;其二,对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不同的法院适用情况不同,有肯定者,有否定者;其三,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持否定态度。总体而言,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趋势,其在理论上也具有合理性,因此,将我国《物权法》解读为承认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并将交付、登记视为物权行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