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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在英美信托法或法学著作中常被定性为受托人的权力(power);而在大陆法系信托法和信托法学著作中,“powertojnvest”被译作“投资权”,有学者就认为受托人也拥有投资权利。而绝大多数英美信托法学专家是将受托人的投资权力放在“投资义务(dutytoinvest)”的范围下来解析的,但是也有学者笼统归为“投资权力和义务”,英美法系将投资视作受托人的权力,同时又将其归类到受托人的义务范畴,其原因与受托人的投资义务相对应的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利,也就是说受托人是出于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