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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 ,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 ,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 ,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 ,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当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成为开放型的基础 :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 ;民法典中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 ;有关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的开放 ,实质上是给予权利人权利救济手段多样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