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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原工商业者在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参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适当提高领取工资百分之四十的原工商业者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六十年代初期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精简下放农村及五十年代后期下放农村,没有收回原单位,从一九八三年七月起由原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