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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是一个利弊并存的市场工具,而且是各方当事人矛盾利益的混合体。对于这样一个利弊并存的市场工具,我们的法律应给其一个合适程度的限制,从而达到抑其弊、扬其利的目的。真实与否和是否具有误导性是美国对比较广告的基本态度,而这种划分的标准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而且对于实现自由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政策目标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