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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外企业在汶川地震后的捐款过程中受到中国民众的不同评价,反映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本文以捐款风波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 捐款风波 法律文化冲突 措施
青海玉树大地震让中国人民再一次陷入悲痛之中,与此同时让我们再次想起了曾经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汶川大地震以及震后救灾中反映出的中外法律文化冲突问题。在汶川大地震震后的救灾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一份“外资企业铁公鸡排行榜”,指责一些外资企业在救灾过程中捐款不积极。与之相对比,国内企业此时展现极大的热情与效率,得到了广泛的好评。虽然该风波在各外资企业纷纷含冤并逐步出来捐款后得到平息,但隐藏在该风波背后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却值得我们思考。
一、法律文化冲突概述
虽然学者在对法律文化的概念界定上存在诸多分歧,但在对法律文化冲突概念的认识上,学者们却是大同小异。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文化冲突是指某一具体的国家或民族由其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变迁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已经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加之各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性等因素,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冲突方式。法律文化的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不同法律文化体系在相互交流中由于传统的差异和文化模式的排他性而必然引起的矛盾与抵触;二是在同一文化体系内,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和社会发展而引出的对法律文化的不同需求,也会产生文化冲突现象。该概念的界定代表了多数学者的观点,故本文采用之,而本文中所阐述的法律文化冲突主要集中在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个方面内容,即不同法律文化体系中的矛盾和抵触。
在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一方面不同文化在相互之间吸收不同的文化内容或形式,在交流中进行融合;另一方面文化又是具有本民族、本社会特质的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即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这就使得法律文化在相互交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方面认识的碰撞。这是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冲突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我国当前存在着的法律文化冲突主要是指我国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民众的法律观念却没有得到同步更新。进一步深入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大多是“舶来品”,是参照西方法律制度建构起来的,而民众法律观念则是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影响。因此,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冲突的实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以此次风波为例,在我国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
在此次风波中,外资企业刚开始捐得少,最主要的是外资企业在对外捐款的事件上严格走法律程序。与此相对应,国内企业在大显高效率的同时却暴露出了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的不足,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像汶川地震中这么大笔数量的捐款是要经过股东大会集体决定的。然而,由于这种行为被披上了“爱心”的人情外衣,人们不但不对这种公司内部治理的不规范进行批判,反而大力赞扬。一时间,在人情面前,所有的法律规定似乎变得可有可无,法律被人情无情地虚化。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个表现: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
我国之所以存在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伦理化的法与宗教化的法。
在中国法律是以伦理为基础,一方面伦理本身没有明确的标准与界定,随着社会发展存在可变性,另一方面伦理又是与个人情感密不可分,因此这就造成了在伦理化的法中,伦理高于法律,法律亦会让步与人情。
与此不同,在西方,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的精神。它们代表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世界。这种历史传统导致在西方社会中理性成为主导法律的因素,包含人情因素的人治思想进一步失去生存空间。
我国的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借鉴西方的法治思想,这与我国伦理化的法所具有的“人情味”相互碰撞,造成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冲突的局面。
2.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至上理念的冲突。
在中国历史行,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始终居于一种从属的、统治工具的地位。例如“春秋决狱”就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法律的态度:有用则取之,不用则弃之。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理念的存在,使人成为治理国家的最后决策者,而法律只是人手中的工具。
与此不同,西方法律文化主张“法律至上”,强调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该理论认为国家是人们为更好行使与保障权利而通过让渡自身部分权利签订契约的产物,而法律作为国家的产物,从本源上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人们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在西方法律至上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工具主义主张“rule by law”,即法律是统治的一种手段,而法律至上理念主张“rule of law”,即法律通过自身来统治而排除人的因素。正是因为目前我国民众法律观念中存在这两种理念的冲突,造成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冲突。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外资企业机构往往很庞大,通病都是内部流程太繁琐,每次事件的反应速度是会慢一点。这就导致在捐款风波中外资企业效率“低下”,而国内企业通过“违背法定程序”达到高效率,这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二个具体表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一项裁决的作出只要符合程序,即使实体法存在不正当性也并不影响此项裁决的合理性。然而在我国,程序正义一直难以得到足够重视,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可以违背程序的要求。例如此次风波中国内企业为了实现高效率的实体正义要求,可以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汶川地震中的企业捐款风波反映出我国社会存在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其造成的结果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的冲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三、解决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建议与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融合。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融合问题实质上是在保留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同时如何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可供利用,而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亦可为我们提供参考。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蓝本建设我国的法律,并不断实现其本土化,另一方面要继承民族法律文化精华部分,实现儒家文化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二)更新民众法治观念,实现依法治国。
在更新民众法治观念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观念更新必须以制度模式为依托,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加强对民众的普法工作,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撇弃人治思想,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一国最高的统治者,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
(三)完善立法建设,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共赢。
首先立法过程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原则,立法内容应当更好地反映民意,立法内容真正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这关键在于确立一套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这不仅仅包括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制度,还应包括类似公司治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完善的程序制度才能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最后,营造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氛围。通过加大法律普及尤其是程序法普及的力度,营造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氛围,提高其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素质与自律性,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律文化观。
四、结论
汶川地震中的企业捐款风波仅仅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冲突产物的缩影,它所反映出来的我国现存法律文化冲突值得我们重视与关注。全球化是历史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展开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法律文化冲突必将得到进一步解决,中西法律文化最终会实现融合。
参考文献:
[1]汪俊英.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冲突及原因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5:4.
[2]刘丽梅.程序正义的法文化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2008:6.
[3]张晋藩,焦利.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与互动[J].法治文明2003:5.
[4]李宁.东西方法文化之交流与比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5]赫然.法文化一般理论探析[J].法学2007:6.
[6]张芊芊.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构思[J].法制与社会2008:5.
[7]彭凯.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冲突的二元结构[J].法学论丛2008:4.
[8]付国华.论我国法律文化的冲突[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6.
[9]陈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的冲突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08:1.
[10]帅文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及协调[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
[11]张志富,陈艳.儒家法文化的现代法治价值[J].武警学院学报2006:5.
[12]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2008:5.
[13]张玉光.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东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5.
关键词 捐款风波 法律文化冲突 措施
青海玉树大地震让中国人民再一次陷入悲痛之中,与此同时让我们再次想起了曾经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汶川大地震以及震后救灾中反映出的中外法律文化冲突问题。在汶川大地震震后的救灾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一份“外资企业铁公鸡排行榜”,指责一些外资企业在救灾过程中捐款不积极。与之相对比,国内企业此时展现极大的热情与效率,得到了广泛的好评。虽然该风波在各外资企业纷纷含冤并逐步出来捐款后得到平息,但隐藏在该风波背后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却值得我们思考。
一、法律文化冲突概述
虽然学者在对法律文化的概念界定上存在诸多分歧,但在对法律文化冲突概念的认识上,学者们却是大同小异。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文化冲突是指某一具体的国家或民族由其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变迁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已经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加之各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性等因素,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冲突方式。法律文化的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不同法律文化体系在相互交流中由于传统的差异和文化模式的排他性而必然引起的矛盾与抵触;二是在同一文化体系内,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和社会发展而引出的对法律文化的不同需求,也会产生文化冲突现象。该概念的界定代表了多数学者的观点,故本文采用之,而本文中所阐述的法律文化冲突主要集中在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个方面内容,即不同法律文化体系中的矛盾和抵触。
在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一方面不同文化在相互之间吸收不同的文化内容或形式,在交流中进行融合;另一方面文化又是具有本民族、本社会特质的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即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这就使得法律文化在相互交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方面认识的碰撞。这是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冲突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我国当前存在着的法律文化冲突主要是指我国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民众的法律观念却没有得到同步更新。进一步深入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大多是“舶来品”,是参照西方法律制度建构起来的,而民众法律观念则是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影响。因此,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冲突的实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以此次风波为例,在我国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
在此次风波中,外资企业刚开始捐得少,最主要的是外资企业在对外捐款的事件上严格走法律程序。与此相对应,国内企业在大显高效率的同时却暴露出了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的不足,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像汶川地震中这么大笔数量的捐款是要经过股东大会集体决定的。然而,由于这种行为被披上了“爱心”的人情外衣,人们不但不对这种公司内部治理的不规范进行批判,反而大力赞扬。一时间,在人情面前,所有的法律规定似乎变得可有可无,法律被人情无情地虚化。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个表现: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
我国之所以存在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冲突,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伦理化的法与宗教化的法。
在中国法律是以伦理为基础,一方面伦理本身没有明确的标准与界定,随着社会发展存在可变性,另一方面伦理又是与个人情感密不可分,因此这就造成了在伦理化的法中,伦理高于法律,法律亦会让步与人情。
与此不同,在西方,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的精神。它们代表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世界。这种历史传统导致在西方社会中理性成为主导法律的因素,包含人情因素的人治思想进一步失去生存空间。
我国的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借鉴西方的法治思想,这与我国伦理化的法所具有的“人情味”相互碰撞,造成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冲突的局面。
2.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至上理念的冲突。
在中国历史行,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始终居于一种从属的、统治工具的地位。例如“春秋决狱”就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法律的态度:有用则取之,不用则弃之。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理念的存在,使人成为治理国家的最后决策者,而法律只是人手中的工具。
与此不同,西方法律文化主张“法律至上”,强调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该理论认为国家是人们为更好行使与保障权利而通过让渡自身部分权利签订契约的产物,而法律作为国家的产物,从本源上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人们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在西方法律至上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工具主义主张“rule by law”,即法律是统治的一种手段,而法律至上理念主张“rule of law”,即法律通过自身来统治而排除人的因素。正是因为目前我国民众法律观念中存在这两种理念的冲突,造成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冲突。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外资企业机构往往很庞大,通病都是内部流程太繁琐,每次事件的反应速度是会慢一点。这就导致在捐款风波中外资企业效率“低下”,而国内企业通过“违背法定程序”达到高效率,这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二个具体表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一项裁决的作出只要符合程序,即使实体法存在不正当性也并不影响此项裁决的合理性。然而在我国,程序正义一直难以得到足够重视,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可以违背程序的要求。例如此次风波中国内企业为了实现高效率的实体正义要求,可以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汶川地震中的企业捐款风波反映出我国社会存在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其造成的结果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民众法律观念的冲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三、解决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建议与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融合。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融合问题实质上是在保留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同时如何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可供利用,而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亦可为我们提供参考。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蓝本建设我国的法律,并不断实现其本土化,另一方面要继承民族法律文化精华部分,实现儒家文化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二)更新民众法治观念,实现依法治国。
在更新民众法治观念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观念更新必须以制度模式为依托,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加强对民众的普法工作,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撇弃人治思想,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一国最高的统治者,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
(三)完善立法建设,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共赢。
首先立法过程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原则,立法内容应当更好地反映民意,立法内容真正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这关键在于确立一套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这不仅仅包括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制度,还应包括类似公司治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完善的程序制度才能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最后,营造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氛围。通过加大法律普及尤其是程序法普及的力度,营造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氛围,提高其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素质与自律性,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律文化观。
四、结论
汶川地震中的企业捐款风波仅仅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冲突产物的缩影,它所反映出来的我国现存法律文化冲突值得我们重视与关注。全球化是历史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展开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法律文化冲突必将得到进一步解决,中西法律文化最终会实现融合。
参考文献:
[1]汪俊英.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冲突及原因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5:4.
[2]刘丽梅.程序正义的法文化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2008:6.
[3]张晋藩,焦利.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与互动[J].法治文明2003:5.
[4]李宁.东西方法文化之交流与比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5]赫然.法文化一般理论探析[J].法学2007:6.
[6]张芊芊.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构思[J].法制与社会2008:5.
[7]彭凯.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冲突的二元结构[J].法学论丛2008:4.
[8]付国华.论我国法律文化的冲突[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6.
[9]陈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的冲突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08:1.
[10]帅文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及协调[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
[11]张志富,陈艳.儒家法文化的现代法治价值[J].武警学院学报2006:5.
[12]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2008:5.
[13]张玉光.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东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