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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公告制度是立法听证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方面,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仅就听证会作了粗糙的规定,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听证公告等细节性问题;另一方面,各地立法听证规则中的“公告条款”基本模式和内容大体一致,创造性空间有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对我国立法听证公告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立法听证公告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必要性选择,提出将听证公告的要素分为必要性要素、可补充性要素和选择性要素三个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公告制度具有理论价值,为立法听证实践提供策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