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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效性是其使用价值。但由于科技水平。认知因素等的局限,使得人们在利用其有效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载其带来的不良反应(ADR)。自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来,我国的ADR监测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新阶段。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