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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未成年人信息在“人肉搜索”情形下遭受网络侵权,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尽管对网络侵权做出了应对性规定,但均未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进行优先保护,而是与成年人实行一体保护,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角度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重新解释,并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类型化,从而有利于“人肉搜索”下的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