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监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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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施行半年以来,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今后一定时期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角度、方法和手段无疑还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如何科学、快速以及合理地应对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监督;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何科学、快速以及合理地应对新法的实施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此次修改涉及检察监督方面的内容较多较广,笔者将从修改内容、产生影响及如何应对三个方面作出具体分析和阐述。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规定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手段等不同方面,均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监督范围拓展至民事调解、民事执行及民事诉讼全过程
  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大量存在,而修改前的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之外,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调解于法无据。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将调解书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即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另外,近年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遭遇诸多非议,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明确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有助于从外部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的法律监督。
  (二)监督方式增加了检察建议
  民诉法修改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但随着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不断拓展,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抗诉这种单一制的监督方式已经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检察建议成为可以用于民事检察监督全程的法定方式,检察建议具有适用范围广、适用方式灵活和一案可多次适用等由于抗诉的特点,并可细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两大类,是监督方式由单一制向多元化转化的重要标志。
  (三)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民行部门办案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是书面审查法院的审判案卷。但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调查权,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相关方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这次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权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方便,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四)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民行工作开拓新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抗诉案件数量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前置使得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宣传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的职能逐步深入人心。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后,大部分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民行部门的办案案源得到了保障。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途径进行了限制。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请再审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可能经过法院的再审环节,即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得到合理的解决。另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的当事人,那么这些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因其缺乏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前置条件,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受理。这些都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的数量。
  (二)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快办案效率的同时又给基层院增加不少压力
  民诉法修改前,民行部门办案期限从调阅卷宗之日起算三个月内办结。实践中,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时间受制于人民法院。卷宗能否调阅取决于卷宗是否已经及时归档,有时卷宗调阅最长的时间达到半年甚至更久。这无疑导致民事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修改后的民诉法充分弥补了这一缺陷。它将民行部门办案期限统一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检察机关必须给当事人回复。这一规定符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但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压力较大。尤其对于基层院,如果办理的是二审案件,除去市院审查的一个月和分院审查的一个月,实际上的办案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在一个月内能否调阅到卷宗,能否吃透案件争议点,对基层院民行部门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息诉案件的工作量和息诉难度加大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规定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最后环节,且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限定为一次,这将大大降低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比例,抗诉后纠正改判的难度更大,当事人寄予的期望值更高,息诉工作量和息诉难度也将明显增大,检察环节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行检察工作应如何开展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规定
  深入组织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新旧法条进行对比,争取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个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挑战。可以聘请专家举行专题讲座,为贯彻民诉法,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保证案源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各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广泛深入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性质、职责、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等,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更应积极宣传民行检察工作,使民行检察监督的新职能为更多民众知晓,进而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扩展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拓宽案件来源。
  (三)加强沟通,建立完善联系工作制度
  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要和自侦、控申、预防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注意发现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增强监督和纠正违法审判的能力。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树立与法院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意识,密切关注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执行工作的变化,变被动为主动,对民 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的监督,促进案件在审理环节、执行环节的快速办理,使当事人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加大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如与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介绍民行检察情况,建立定向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对个案开展重点合作。不断强化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四)创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研究提高办案效率的机制和办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 办案效率。完善公开审查、抗诉书说理、不抗诉案件释法说理等制度。扎实推进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的发生,确保执法办案风 险早发现、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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