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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于2017年8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须将已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在规定日前全部存入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交存将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未能及时交存形成的历史欠账,积极推动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进行清算,鼓励企业“从现在做起”按时交存,明确有交存就可依法使用日常维修金以及首期维修金,还可享受市维修金中心“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5倍”的高额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