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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可以从“程序论”和“实质论”两个方面来界定。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第一,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具有作为的义务。第二,行政主体不履行职权,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义务。认定一项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密切结合这两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