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中的风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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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备受瞩目。从食品安全的典型性事件——瘦肉精事件角度出发,看我国食品安全中的风险评估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的风险评估机制,可现实中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作为风险评估机制的主体在整体个机制中的重要性。进而为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瘦肉精 风险评估 比较 完善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3月15日CCTV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央视报道指出,喂有瘦肉精的生猪涉嫌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瘦肉精事件”曝光。消息曝光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重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十八道测验并不包含“瘦肉精” 检测。瘦肉精事件的曝光,让我们知道,食品安全的风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是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危害因素的识别:识别出与某一特定因素有关的已知的或潜在的健康效应。
  2、危害因素的描述: 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所引发的有害健康的性质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
  3、暴露剂量的估计: 对可能出现的摄入量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
  4、风险特征的描述: 通过对危害因素的识别、危害因素的描述和暴露剂量的估计的综合分析, 得出对给定人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评估, 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影响的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 风险评估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其次, 风险评估为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最后, 风险评估有利于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信息,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信心。
  二、我国与域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比较
  (一)域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介绍。
  1、日本。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2003 年7 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委员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便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通过制定有效的运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2、德国。
  德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由BfR 完成。BfR (The Federal Institute for Risk Assessment)独立于政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依据国际认可的基本原则和科学评估标准编写食品、物品和产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需要概述风险评估涉及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风险描述4 个方面, 介绍不确定性及其原因, 并应阐明减少或消除风险的方法, 提出管理选项并做出结论。目前, BfR 参与了欧盟的30 多个项目, 与相关利益方一起为消费者健康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优质的工作及评估的科学独立性和透明性, BfR 在消费者健康保护领域的评估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3、 欧盟。
  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盟已经有了一系列综合性的针对各种食品安全的卫生指令。但是,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遭遇严峻的挑战。2000年,欧洲委员会认为成立一个独立的欧洲食品局可能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好方式。2002年1月28日,依据《通用食品法》,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
  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最主要的食品和饲料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居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地位, 独立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两个领域的工作,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九个专门的科学小组组成。欧盟食品安全局针对有关食品和饲料安全已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方面的建议以及明确的交流意见,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基础,以确保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以及其它欧盟机构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简述。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醫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009年12月13日,我国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制订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并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它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三)比较结论。
  由以上可以看出,首先,我国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影响下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但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性质方面却并不相同。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尚未完全独立,仍依附于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之下。这与其它发达国家及CAC确立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不符,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科学性得不到保障,不利于风险的有效规制。   其次,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都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也设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十分单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展开、内部的分工也不明确,这些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
  三、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建议
  (一)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在借鉴日德欧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首先,我国应当设立一个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该机构可以直属我国国务院,也可以直属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其次,所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风险评估工作专业性强,仅仅依靠卫生部的管理人员,并不能有效判断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合法、合理,此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将审核过的风险评估结果交由卫生部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独立是为了保证科学,权限是为了保证效率,威望是为了保证得到信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必须绝缘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保持独立,同时该风险评估机构还应当有足够的权限和威望。
  (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能部门及分工。
  参照上述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新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可以依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或研究的具体对象分别设立不同的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的职能,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工作的操作性。同时为了体现风险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对内部机构的设立、管理、职能、权限、运行程序进行适当地公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晚,技术力量薄弱,正因如此,我国应当利用最小的成本,整合现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资源,培养更多的研究型人才,为壮大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提供更多的基础。
  (三)确立多种公开、透明的风险交流方式。
  从心理学角度看,生活在群体中的公众,易受社会连锁效应的影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将某些实际影响很小或规模不大的风险扩大化。而风险交流有助于对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群体极化现象,稳定社会秩序。因此,政府必须优化风险信息的交流途径,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流机制。结合欧日德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新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可采用的风险交流方式:一是利用网络、热线公布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使公众及时获取可靠的科学信息;二是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利益方或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了解公众所需,公布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风险评估的透明度;三是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及时了解国外风险评估状况,交流意见,提高我国风险评估水平。四是理性面对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防止不法媒体借机炒作。
  四、总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件,刺痛了民众的神经。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矛盾是众多社会矛盾中的一员。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力,我们应当重视食品安全评估机制,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机构,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評估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食品安全体系的正趋向成熟。
  注释:
  宋华琳.如何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中国改革.2011(8).
  谭德凡.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河北法学.2010(6).
  刘厚金.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经济与法.2010(11).
  钱永忠,郭林宇.德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概.农业质量标准.2007(4).
  赵学刚,周游.欧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及其借鉴.管理现代化.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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