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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根据《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要求,3月7日起市地税局开始对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7日上午,闸北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领导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召开现场协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