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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现就有关事项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