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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治界定为规则之治,那么,从逻辑上讲,法治的实现便可转换为法律规则的实现。而法律规则的实现,从主体心理角度看,仰赖于人们对它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认同(简称规则认同)。人类对于规则的认同主要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即超验模式与经验模式。前者通过信仰来实现认同,后者则通过主体的参与来实现认同。在这个“脱魅”的时代,借助信仰来实现认同的方式已基本不再适用,或者说,至少不能再像前现代社会那样作为主要的认同模式而存在,因此,强调主体参与的经验模式之价值和意义便凸显出来。民间法的规则认同模式正是经验模式的“活化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