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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独立责任说四种。实践中应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独立出来,形成一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新型责任,以更为合理地规范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