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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同时司法警察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新要求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警察工作下一步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科学发展,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文章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
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二)队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三)警务效能要进一步提高
这是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对警务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检察工作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提高效能,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确保检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锤炼过硬的作风,严明纪律,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职责定位不明确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权,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时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职能定位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履行职责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必须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类对象,还有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等,法规并没有对后几类的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三)程序还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警协作不顺畅,主要是自侦部门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只告诉司法警察部门需要用警,而不告诉具体执行种类,不利于密切配合,保障办案安全;二是用警手续不完备,有时碰到比较紧急的警务任务,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往往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出警。
三、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协作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协作监督作用,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应从严治警,以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能。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其次要强化警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使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能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三是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为保持司法警察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应有计划地补充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总之,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参考文献:
[1]陈亦文.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商论坛》,2011年 (1)
[2] 窦海川,张兴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初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新要求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警察工作下一步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科学发展,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文章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
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二)队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三)警务效能要进一步提高
这是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对警务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检察工作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提高效能,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确保检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锤炼过硬的作风,严明纪律,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职责定位不明确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权,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时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职能定位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履行职责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必须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类对象,还有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等,法规并没有对后几类的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三)程序还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警协作不顺畅,主要是自侦部门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只告诉司法警察部门需要用警,而不告诉具体执行种类,不利于密切配合,保障办案安全;二是用警手续不完备,有时碰到比较紧急的警务任务,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往往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出警。
三、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协作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协作监督作用,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应从严治警,以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能。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其次要强化警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使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能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三是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为保持司法警察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应有计划地补充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总之,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参考文献:
[1]陈亦文.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商论坛》,2011年 (1)
[2] 窦海川,张兴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初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