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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地理解"四种形态",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前提。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应从监督执纪每种形态的内部逻辑、"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关联、"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统一这三个层面,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整体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党委主体责任弱化、"全面"与"从严"界限不分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思想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