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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已污染土壤修复亟待海量资金支持。建立土壤修复基金是各国政府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普遍经验。美国《超级基金法》是世界上土壤修复基金的典型立法,堪为我国相关立法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土壤修复基金资金筹集框架应当以基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污染者负担为主,基于国家环境义务与基于慈善公众参与的资金补充为辅。土壤修复基金使用以污染者不愿、不能承担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或找不到污染者为前提,并且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土壤修复基金应当形成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其他各部门协同合作的机制,并成立土壤修复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