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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水产品养殖产量连年高居世界第一,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多宝鱼事件”,重挫多宝鱼养殖行业,这些事实都要求我们加快改变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做出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水产品 质量安全 风险 监管
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存的问题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分散,不具备高执行力的监管体系,比如水产品养殖所用的渔药,其监管权就在畜牧兽医体系内,而不是在水产渔业体系内。
(二)水产养殖产业散户众多,分布广泛,现有的水产渔业政府监管体系无力掌控从育苗到零售终端前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广大的乡镇区域。
(三)水产品监管体系缺乏关键风险点控制能力,尤其是对药物残留、有害病毒细菌、寄生虫等技术手段和祛除危害的手段都十分有限。
(四)中国国情决定了水产养殖散户众多的旧模式,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在加强食品安全的新形势下,要提高我国整体水产品安全水平,尤其是乡镇区域安全水平,在养殖生产环节势必要淘汰部分低质低效产能,同时限制小散户和小规模养殖的新进产能,这可能会牺牲基层政府的部分GDP和业绩,也会影响基层渔业村庄的利益,这就要求基层政府转变思路和工作方式,改变GDP至上的观点。另一方面追求质量安全的养殖新模式尚不明确,部分无法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的小散户缺乏明确的类似“退耕还林”的退出机制,这些都会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五)水产专属低毒低残留药物数量太少,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人用药和其他动物用药被大量使用,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人用药物和一些杀菌药物不能用于水产养殖。
二、从苗种、药物、污染、法律、监管队伍几方面进行探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苗種
目前还没有专属水产苗种的法律(种植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只有农业部于2004年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必须加快水产苗种立法,明确水产苗种市场准入制度,禁止水产苗种自繁自育自养,禁止无证育苗和销售,设立水产育苗区域规划,逐步淘汰小散户的育苗产量,对龙头育苗企业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对加快水产高质高产品牌良种的开发研究,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水产苗种生产和流通监管平台,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原良种场统一纳入,排除无证育苗场,苗种进入流通市场须检查育苗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并编码便于追溯,除此之外,无证苗种禁止进入市场出售和流通。
(二)渔用药物及添加剂
目前,水产品主要的问题在于药物残留超标,高毒高残留药物屡禁不止,除了控制苗种,避免苗种药残留存,有效的方法一是推动开发新型药物,用低毒低残留药物代替;二是立法禁止高毒高残留药物生产和销售,杜绝其流入市场。
(三)水环境污染等其他因素
目前污染事故频发也给水产养殖带来很大损失,常带有突发性和追索困难的特点,需要渔业和环保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四)新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食品安全犯罪可以入刑,这会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入刑条件还需细化,或做出令广大养殖户信服的法律解释,改变过去简单的处罚方式(主要是罚款),也要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鉴于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具体情况差异太大,有必要采用更加细化和分级分层的处罚方式,改变以处罚为主要目标的工作模式。
1、向追查问题根源为主的方向转变,辅以可操作性强的纠正和保护机制,调动监管方和养殖方的积极性,而不是以处罚为主,割裂监管方和养殖方,继而打击监管工作的效率。
2、探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追偿制度。
3、借鉴刑事司法的证据制度,食品安全犯罪所需的证据必须详尽可靠,而不能仅以涉案货值和检验报告来作为执法标准。
(五)改革执法队伍
监管队伍是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水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管权仍在农业(渔业)部门手中,今后可能的改革方向有:
1、一个方向是建立以技术和证据为先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的技术执法队伍,向事前监管转变,加强关键风险管控。
新时代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必然带来工作方式的转变,这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框架体系已不能满足要求,建立一支新的以技术和证据为先导的队伍迫在眉睫。
现有的执法流程以事后结果为导向,以强制性的出场抽检为主要抓手,以低频次的定量检验报告为主要处罚依据,其工作程序并不十分契合养殖一线的实际情况。养殖户在生产季节一般是多批进苗,销售季节出大留小,将小规格产品分拣后继续养成,应推行以生产单位自检为辅,监督机构高频次定性速检为主的工作模式,降低抽检成本,加大抽检频次,才能最大程度满足水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监测工作要求。
2、从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来考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行政性明显,体制僵化,考核失真,激励不力,选拔晋升不畅,不能与充分市场化的生产和消费形式对位,所以有必要推动行政监管队伍向半职业化甚至职业化体系转变,采用统一专业化考试进行人员选拔,以监管效果、投诉率和执行案件数量质量等考核,以津贴和执行金额等参考给予激励。
三、结语
要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就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明确的监管主体,规范的法律法规,生产到消费链条的全覆盖,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这些都缺一不可,所以,我国水产品监管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孙波.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陈国军,周应祺.我国水产品行业供应链管理初探.齐鲁渔业,2005,22(5):58-60
【关键词】:水产品 质量安全 风险 监管
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存的问题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分散,不具备高执行力的监管体系,比如水产品养殖所用的渔药,其监管权就在畜牧兽医体系内,而不是在水产渔业体系内。
(二)水产养殖产业散户众多,分布广泛,现有的水产渔业政府监管体系无力掌控从育苗到零售终端前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广大的乡镇区域。
(三)水产品监管体系缺乏关键风险点控制能力,尤其是对药物残留、有害病毒细菌、寄生虫等技术手段和祛除危害的手段都十分有限。
(四)中国国情决定了水产养殖散户众多的旧模式,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在加强食品安全的新形势下,要提高我国整体水产品安全水平,尤其是乡镇区域安全水平,在养殖生产环节势必要淘汰部分低质低效产能,同时限制小散户和小规模养殖的新进产能,这可能会牺牲基层政府的部分GDP和业绩,也会影响基层渔业村庄的利益,这就要求基层政府转变思路和工作方式,改变GDP至上的观点。另一方面追求质量安全的养殖新模式尚不明确,部分无法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的小散户缺乏明确的类似“退耕还林”的退出机制,这些都会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五)水产专属低毒低残留药物数量太少,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人用药和其他动物用药被大量使用,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人用药物和一些杀菌药物不能用于水产养殖。
二、从苗种、药物、污染、法律、监管队伍几方面进行探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苗種
目前还没有专属水产苗种的法律(种植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只有农业部于2004年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必须加快水产苗种立法,明确水产苗种市场准入制度,禁止水产苗种自繁自育自养,禁止无证育苗和销售,设立水产育苗区域规划,逐步淘汰小散户的育苗产量,对龙头育苗企业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对加快水产高质高产品牌良种的开发研究,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水产苗种生产和流通监管平台,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原良种场统一纳入,排除无证育苗场,苗种进入流通市场须检查育苗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并编码便于追溯,除此之外,无证苗种禁止进入市场出售和流通。
(二)渔用药物及添加剂
目前,水产品主要的问题在于药物残留超标,高毒高残留药物屡禁不止,除了控制苗种,避免苗种药残留存,有效的方法一是推动开发新型药物,用低毒低残留药物代替;二是立法禁止高毒高残留药物生产和销售,杜绝其流入市场。
(三)水环境污染等其他因素
目前污染事故频发也给水产养殖带来很大损失,常带有突发性和追索困难的特点,需要渔业和环保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四)新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食品安全犯罪可以入刑,这会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入刑条件还需细化,或做出令广大养殖户信服的法律解释,改变过去简单的处罚方式(主要是罚款),也要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鉴于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具体情况差异太大,有必要采用更加细化和分级分层的处罚方式,改变以处罚为主要目标的工作模式。
1、向追查问题根源为主的方向转变,辅以可操作性强的纠正和保护机制,调动监管方和养殖方的积极性,而不是以处罚为主,割裂监管方和养殖方,继而打击监管工作的效率。
2、探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追偿制度。
3、借鉴刑事司法的证据制度,食品安全犯罪所需的证据必须详尽可靠,而不能仅以涉案货值和检验报告来作为执法标准。
(五)改革执法队伍
监管队伍是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水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管权仍在农业(渔业)部门手中,今后可能的改革方向有:
1、一个方向是建立以技术和证据为先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的技术执法队伍,向事前监管转变,加强关键风险管控。
新时代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必然带来工作方式的转变,这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框架体系已不能满足要求,建立一支新的以技术和证据为先导的队伍迫在眉睫。
现有的执法流程以事后结果为导向,以强制性的出场抽检为主要抓手,以低频次的定量检验报告为主要处罚依据,其工作程序并不十分契合养殖一线的实际情况。养殖户在生产季节一般是多批进苗,销售季节出大留小,将小规格产品分拣后继续养成,应推行以生产单位自检为辅,监督机构高频次定性速检为主的工作模式,降低抽检成本,加大抽检频次,才能最大程度满足水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监测工作要求。
2、从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来考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行政性明显,体制僵化,考核失真,激励不力,选拔晋升不畅,不能与充分市场化的生产和消费形式对位,所以有必要推动行政监管队伍向半职业化甚至职业化体系转变,采用统一专业化考试进行人员选拔,以监管效果、投诉率和执行案件数量质量等考核,以津贴和执行金额等参考给予激励。
三、结语
要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就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明确的监管主体,规范的法律法规,生产到消费链条的全覆盖,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这些都缺一不可,所以,我国水产品监管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孙波.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陈国军,周应祺.我国水产品行业供应链管理初探.齐鲁渔业,2005,22(5):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