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实践中,夫妻达成的财产赠与约定以《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制约定与合同法上赠与合同为分歧,或将二者杂糅认定。对于此类财产约定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撤销权的行使,对于双方而言关涉利益巨大。不能否认夫妻达成的财产赠与约定可以包含排除夫妻法定或者先前约定财产制适用的意图,并就具备与财产制约定同等形式要求的约定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制约定。除此之外,其他的财产约定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适用赠与合同的约定,且可通过法官对于一百八十六条但书部分"道德义务性质"作出切合夫妻特殊身份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