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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我党克敌制胜、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今天,面对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更应该扎根群众,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增强执政本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本文主要从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可能性、现实性以及产生差距的原因与解决问题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剖析。
【关键词】: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应该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着力点 。对此,应该从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认识和落实,不能只停留在对重要性、必要性、伟大意义等浅层面的宣传上,而应该从现实针对性上作深入地理解和研究。现实中人民群众从内心真正担忧的,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是,有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 本文侧重对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相关的问题作必要地探讨。
一、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可能性
可能性是客观事物运动发展的一种趋势和潜在因素,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可能性,是从我党的阶级本质、奋斗纲领以及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等因素上看,具有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变为实践的内在规定性:
(一)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阶级本质
一个人政党的阶级本质,决定了这个政党立党和执政的根本动机。在无产阶级政党产生以前,现代资产阶级早以建立了自己的政党,并把政党作为阶级的领导核心,使资产阶级以整体的面目出现,推翻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以后又通过政党的组织形式,调动阶级总体的力量镇压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在同资产阶级作斗争过程中学会建立自己政党的,这就出现了一个要害问题,即党的阶级性问题。无产阶级以前的所有政党,在自己的纲领中都郑重地宣称,自己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马克思的首要任务是批判政党的超阶级性问题,他指出:无产阶级以外的所有政党,他们只能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局部利益,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真正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以及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所要建立的社会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全面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性质的党,这是我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二)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保证
任何一个政党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是实现这个政党最终目标的政治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一目标的实质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一系列的革命阶段,把全体劳动群众带向共同富裕以及每个人自由发展 的社会。这就告诉我们,无产阶级政党的最终目标、政治纲领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紧密联系的。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上的奋斗任务和政治纲领表明,它既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政党,也不同于类似于农民阶级那样的劳动阶级的政党,而是一个有远大理想的党,是一个能够带领人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摆脱剥削、走向共同富裕的党。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推翻“三座大山”的政治路线,新中国初期,实行的是“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现阶段,实行的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今后,我们也会坚定不移地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个最终政治目标而努力奋斗。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党是完全有可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
(三)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世界观基础
世界观是一个政党的思想理论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世界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总体上讲,是人们对客观存在与主观意识关系的看法问题。在现代人类社会,就是对政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根本看法问题;中国共产党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切为了中国人民、一切依靠中国人民。毛泽东同志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所面临的任务比任何政党都要艰巨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群众路线去开展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刘少奇同志在分析毛泽东这个讲话时指出: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这种观点,是与一切剥削阶级及其政党所根本不同的。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论述了党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他指出:资产阶级政党对待人民群众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人民群众作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去利用人民群众的,共产党则恰恰相反,是为了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人民群众的工具去领导群众运动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其本质而言,最主要的是解决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党的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是让利于民,还是与民争利的问题,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本质的体现。中国共产党对待人民群众的这种根本态度充分表明,我党建立党的目的是为公的,夺权前和执政后的一切行为都可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的。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实差距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是从理论上讲,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可惜的是,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倾向,即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可能性等同于现实,认为党章规定了、领导要求了、文件发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实现了。其实,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领导思维方式。现实性是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经过艰苦努力,实现转化的结果,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说,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可能与现实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所谓差距,也就是我们党应该着重要解决的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所谓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是指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怎样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高度上看待人民群众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把人民群众所想的、所要做的理所当然的转化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想的、所做的,二者必须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情况是否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国家政权是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专政;人民群众迫切的愿望是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解决你死我活的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想群众所想、做群众要做,采取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路线,为了千百万劳动人民的利益,自觉地坚韧不拔的去奋斗和献身。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不但迫切要求要在政治上做主人,还要在经济上做主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在抗美援朝、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同时,坚决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得到极大提高,这与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是完全一致的。可惜的是,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想的、所要做的与人民群众所想的、做的相矛盾、相背离,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例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消极腐败以及黄、毒、赌等许多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人民群众严重不满,进而影响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对此,中央有关文件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盛行”,即人民群众要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形式主义盛行;“严重”,即人民群众要求说真话、办实事,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说假话、虚报浮夸严重;“突出”,即人民群众要求科学决策、减少失误,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盲目拍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问题严重;“蔓延”,即人民群众要求清正廉洁、勤俭办事业,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图享乐、摆阔气问题还在蔓延发展。这些,都是与党对人民群众根本态度的要求严重背离的。 (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行使的权力与应该承担的责任,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行使权力者如果不承担相应的制约责任,那么,行使权力者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难以避免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这方面的问题有:一是,从领导原则上讲,往往是行使决策的权力与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一致、相背离。如有的领导干部用权不当,“靠拍脑袋”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由于党委实行的集体领导原则,形式上是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的,就应该集体负责,而集体负责又往往是无人负责。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出了问题,往往板子打不到具体人的屁股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这一原则,在战争年代由于敌我生死攸关、环境险恶,一次重大决策不慎就可能亡党亡军,并且,一次重大决策正确与否,通过一次战役、战斗就可以得到检验,责任和成绩都十分明确,立竿见影。在执政条件下,在和平经济建设环境里,情况就大不相同。首先,在某些地方甚至在全国范围里出现几次大的经济、政治方面的失误,一般是不会面临亡党亡国的危险的。其次,有些失误暴露的周期是比较长的,有的甚至要几年几十年才能显现出来,时过境迁,原来决策的人或者升迁或者因其他原因变化了,很难落实责任的承担者。二是,从上下级领导关系上看,上级领导机关所行施的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是不一致、相背离的。以国有企业为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起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形式。在政府权力和市场决定性作用两者之间的协调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重大的脱节的问题。例如,某些企业搞好了,政府各部门都会争着行施管理权,认为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结果,而一旦企业出了大的问题,则相互扯皮、推委,谁也不承担责任。再如,近些年,国有企业大多效益都不太好,除客观原因外,不能不说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失误有关,有些政府部门本应受到惩罚、承担责任,但现实情况则往往相反,如许多企业职工大量下岗、有的甚至基本生活都没有保证,而有些机关部门的福利越来越好、住房标准越来越高等反常现象。三是,从运用权力的动机与形式上看,有的领导干部有公权私用,而形式上又符合组织原则。例如,实行干部任期责任制、考察干部注重政绩以后,出现了“书记调动,规划重来”、“一个将军一个令”的急功近利、大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标志工程”,给当地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这些做法,从表面形式上看,又似乎是合法的。
(三)有的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应该付出的劳动、做出的贡献与获得的报酬、谋取的利益,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就存在的问题而言,“官本位”应该是个突出的问题之一。“官本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官职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社会价值大小的根本标准。这种导向的直接后果是,使有些党员干部不择手段地去追求升官发财,而不是运用“当官”这种条件去为民谋利益。其具体表现有:一是,少劳多酬,即有的党员干部为人民、为社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少,而获取的报酬、利益多。例如,我国公务员系列的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职务工资制,这种制度要求,职务越高,贡献应该越大,相应的报酬待遇也越高。但现实中,往往有许多这样的情况,有的职务升迁了,报酬待遇会立即兑现,而能力未必就会立即提高,贡献也未必立即就大。有时,还会出现官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贡献却越来越少,甚至是官越大,做好事越来越少的反常现象。如有的干部腐败的程度,是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加重的,就是很好的证明。二是,一劳多酬,即有的党员、干部不仅自己拿了应有的报酬,而且,让有裙带关系的人,让亲戚朋友都沾光,捞好处,就是“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的现象也并非少见。如近几年,查出的大案要案,属于这种情况的就占了很大的比例。三是,不劳而获,即有的党员干部,行贿受贿,贪污腐化,公权私用,用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谋利。
三、背离党为公、执政为民问题的本质原因及其解决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从世界范围看,任何一个执政党,执政时间越长,危险性就越大,如苏联共产党、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以及墨西哥革命制度党等,都失去了执政地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其直接原因就是背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的要求,进而失去了民心。那么,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一个党执政以后,容易失去民心呢?其本质原因,就是我们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执政条件下,根本立场发生了变化,颠倒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位置和关系。党的十二大党章运用马克思关于“公仆”原理,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是说,干部和人民群众之间地位和关系,人民处于主人地位,党的干部处于人民雇佣的雇员、公仆的地位。可惜的是,在许多方面,我们的干部把这个关系搞颠倒了。例如,在有的干部的思想深处,从来就没有把自己摆在安分守己为人民干事的位置上,总想居高临下,让老百姓听任他们摆布。
在分析了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能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及其本质原因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探讨解决差距的对策:
(一)要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确立与实现,两者之间的差别性
应当看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确立和这个理论变为现实,两者之间的差别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是讲应当怎么办,一个是讲干的怎么样了。如同党的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这个制度现实中建设的情况一样,一个是讲最终目标应该是什么,一个是讲党的最终目标实践的情况怎样了。但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两者之间的差别性,认识还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用一般性的口号、原则代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现,似乎讲过了、喊过了,就等于这一原则实现了,有的甚至把这一原则仅仅看成是个口号,根本就没有想去实践它;用典型、特殊性代替了党员干部的共性行为,似乎先进单位、典型人物在某些方面实践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要求,就等于全党落实了这一理论。根据我党现实情况,要正确认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确立与实现之间的关系,是否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第一,要通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是个复杂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得出了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真正代表全体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科学论断。中国共产党虽然从建党之初就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但直到党的“七大”,也就是说,大约经历了24年的认识过程,才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论断用党的宗旨形式肯定了下来。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简单化、形而上学地去认识和理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本质的集中体现。第二,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变成全体党员的自觉认识和行动指南,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不是领导讲几次话、听几场报告就能解决的,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灌输和引导,需要长期地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从自觉的理性认识到转变为自觉的行为,全党有一个实践和实践检验的过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只有变为实际行动,才算是真正实现了它的根本要求。在这里,无产阶级政党和其他政党如资产阶级政党一样,即究竟谁真正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都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声明和美好的理论描述为标准,只能靠扎扎实实地实践行为去检验。总之,只有把上述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实践中落到实处,才算是真正实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要求。 (二)要彻实地解决好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在利益关系方面的矛盾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它要求在遇到利益方面的矛盾时党员干部应该让利与民,不与民争利。但是,要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大家知道,建国50多年来,我国分配原则的主体一直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时候,仅仅是作为一种分配设想提出来的。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到我国的现在,怎样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分配原则,一直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有时领导干部与普通干部、干部与群众的差别过大,有时又近似平均主义。现在,我国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但改革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执行这一原则又出现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一,机关事业单位与农民、下岗工人的收入差距过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一方面,要坚决压缩公务员队伍的总量,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效益,要扩大就业岗位,增加工人收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使农民增产增收。第二,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从表面上看,差别不大,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这里的问题是“职务消费”难以控制,如有的干部工资并不高,但由于干部本人及其家庭的吃、穿、住、行甚至是吃喝嫖赌,都可以在“职务消费”中报销,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差别过大,属于严重的不合理甚至是违法乱纪。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应加快建立科学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机制,制定“职务消费”规则。第三,不同行业、领域、地方,收入差别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加大改革力度,打破垄断行业的限制,限制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利益关系方面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要求。
(三)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认真研究干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本质上讲,是对党员干部世界观、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因此,管好干部队伍,是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的关键。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曾有过著名的论述,其大意是:以往的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人员,是在追求自身特殊的利益过程中,逐渐从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的主人;针对这种现象,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采取的两项措施,即公社政权中的一切人员实行普选制和都拿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有许多论述,对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肯定。根据马克思主义和我国的实际,当前,在干部管理方面重点应解决好两个根本问题:第一,要积极探索人民管理干部和国家政权的科学规律。马克思关于普选制的理论设想,实质上就是把能不能当官,当了官以后能否升职或者降职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毛泽东同志在回答国家政权演变规律时,曾经指出:人民群众管理干部,管理国家,就不会人息政亡,就能防止或减少某些干部“唯上”、“唯书”、走上层路线的问题产生和发展。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人民民主程度的限制,还不可能实行普选制,实行的是委任制和选任制两种基本形式,辅之考任制、聘任制等形式。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最大限度的实行人民参与的原则,也就是我党提倡的群众路线和邓小平提出的群众公认的原则。在现阶段,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要求是:干部工作不仅仅是党、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事,而理所当然的应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事;选任制的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坚持人民公认的原则;委任制干部要力求做到组织意见和群众意见的统一,而不是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去排斥人民群众的意见;干部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最根本的是应该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当然,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问题还应有许多内容和要求,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只是想说明,干部任免权力只有掌握在人民群众手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才可能真正实现。第二,要积极探索干部物质待遇的科学规律。对马克思关于拿普通工人工资的理论设想,不应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拿工人平均工资,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问题。马克思所讲的实质是,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物质利益上不能脱离群众,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要防止有的人为了升官发财而投机钻营。结合我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对此,是否可以作以下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告诉我们,从一般规律讲,人民的意识水平、觉悟程度,是一定社会存在的产物,由一定的社会条件、物质水平决定;要把我们的党员干部、公务人员的思想觉悟、认识水平、承受能力等,都要放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够完善,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去分析,决不能抽象地看问题;在制定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等政策时,应该十分慎重、稳妥;制度、规定一旦通过执行,就应该严肃政纪党纪,保证正确执行贯彻,等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党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党,人民群众最大的不满是有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超出了国家的规定,谋取私利和特权,最不满的是腐败的蔓延并且解决的力度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制定配套的法规、制度,每一种法规、制度都应该包含这样的要求,即应该怎么办、不这样办了怎么处理、由那个部门处理等内容。否则,法律、制度再多,也落不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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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飞进. 网络时代与群众工作--略论网络环境下群众工作的变革与创新[J]. 学习与探索.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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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云. 论提高贯彻群众路线科学性的几个维度[J]. 湖湘论坛. 2011(04)
作者简介
赵娜 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 (邮政编码: 250100)
【关键词】: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应该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着力点 。对此,应该从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认识和落实,不能只停留在对重要性、必要性、伟大意义等浅层面的宣传上,而应该从现实针对性上作深入地理解和研究。现实中人民群众从内心真正担忧的,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是,有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 本文侧重对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相关的问题作必要地探讨。
一、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可能性
可能性是客观事物运动发展的一种趋势和潜在因素,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可能性,是从我党的阶级本质、奋斗纲领以及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等因素上看,具有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变为实践的内在规定性:
(一)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阶级本质
一个人政党的阶级本质,决定了这个政党立党和执政的根本动机。在无产阶级政党产生以前,现代资产阶级早以建立了自己的政党,并把政党作为阶级的领导核心,使资产阶级以整体的面目出现,推翻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以后又通过政党的组织形式,调动阶级总体的力量镇压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在同资产阶级作斗争过程中学会建立自己政党的,这就出现了一个要害问题,即党的阶级性问题。无产阶级以前的所有政党,在自己的纲领中都郑重地宣称,自己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马克思的首要任务是批判政党的超阶级性问题,他指出:无产阶级以外的所有政党,他们只能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局部利益,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真正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以及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所要建立的社会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全面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性质的党,这是我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二)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保证
任何一个政党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是实现这个政党最终目标的政治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一目标的实质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一系列的革命阶段,把全体劳动群众带向共同富裕以及每个人自由发展 的社会。这就告诉我们,无产阶级政党的最终目标、政治纲领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紧密联系的。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上的奋斗任务和政治纲领表明,它既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政党,也不同于类似于农民阶级那样的劳动阶级的政党,而是一个有远大理想的党,是一个能够带领人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摆脱剥削、走向共同富裕的党。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推翻“三座大山”的政治路线,新中国初期,实行的是“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现阶段,实行的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今后,我们也会坚定不移地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个最终政治目标而努力奋斗。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党是完全有可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
(三)我党具备可能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世界观基础
世界观是一个政党的思想理论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世界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总体上讲,是人们对客观存在与主观意识关系的看法问题。在现代人类社会,就是对政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根本看法问题;中国共产党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切为了中国人民、一切依靠中国人民。毛泽东同志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所面临的任务比任何政党都要艰巨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群众路线去开展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刘少奇同志在分析毛泽东这个讲话时指出: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这种观点,是与一切剥削阶级及其政党所根本不同的。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论述了党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他指出:资产阶级政党对待人民群众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人民群众作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去利用人民群众的,共产党则恰恰相反,是为了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人民群众的工具去领导群众运动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其本质而言,最主要的是解决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党的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是让利于民,还是与民争利的问题,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本质的体现。中国共产党对待人民群众的这种根本态度充分表明,我党建立党的目的是为公的,夺权前和执政后的一切行为都可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的。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实差距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是从理论上讲,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可惜的是,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倾向,即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可能性等同于现实,认为党章规定了、领导要求了、文件发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实现了。其实,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领导思维方式。现实性是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经过艰苦努力,实现转化的结果,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说,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可能与现实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所谓差距,也就是我们党应该着重要解决的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所谓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是指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怎样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高度上看待人民群众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把人民群众所想的、所要做的理所当然的转化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想的、所做的,二者必须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情况是否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国家政权是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专政;人民群众迫切的愿望是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解决你死我活的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想群众所想、做群众要做,采取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路线,为了千百万劳动人民的利益,自觉地坚韧不拔的去奋斗和献身。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不但迫切要求要在政治上做主人,还要在经济上做主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在抗美援朝、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同时,坚决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得到极大提高,这与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是完全一致的。可惜的是,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想的、所要做的与人民群众所想的、做的相矛盾、相背离,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例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消极腐败以及黄、毒、赌等许多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人民群众严重不满,进而影响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对此,中央有关文件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盛行”,即人民群众要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形式主义盛行;“严重”,即人民群众要求说真话、办实事,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说假话、虚报浮夸严重;“突出”,即人民群众要求科学决策、减少失误,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盲目拍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问题严重;“蔓延”,即人民群众要求清正廉洁、勤俭办事业,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图享乐、摆阔气问题还在蔓延发展。这些,都是与党对人民群众根本态度的要求严重背离的。 (二)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所行使的权力与应该承担的责任,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行使权力者如果不承担相应的制约责任,那么,行使权力者背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难以避免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这方面的问题有:一是,从领导原则上讲,往往是行使决策的权力与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一致、相背离。如有的领导干部用权不当,“靠拍脑袋”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由于党委实行的集体领导原则,形式上是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的,就应该集体负责,而集体负责又往往是无人负责。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出了问题,往往板子打不到具体人的屁股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这一原则,在战争年代由于敌我生死攸关、环境险恶,一次重大决策不慎就可能亡党亡军,并且,一次重大决策正确与否,通过一次战役、战斗就可以得到检验,责任和成绩都十分明确,立竿见影。在执政条件下,在和平经济建设环境里,情况就大不相同。首先,在某些地方甚至在全国范围里出现几次大的经济、政治方面的失误,一般是不会面临亡党亡国的危险的。其次,有些失误暴露的周期是比较长的,有的甚至要几年几十年才能显现出来,时过境迁,原来决策的人或者升迁或者因其他原因变化了,很难落实责任的承担者。二是,从上下级领导关系上看,上级领导机关所行施的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是不一致、相背离的。以国有企业为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起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形式。在政府权力和市场决定性作用两者之间的协调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重大的脱节的问题。例如,某些企业搞好了,政府各部门都会争着行施管理权,认为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结果,而一旦企业出了大的问题,则相互扯皮、推委,谁也不承担责任。再如,近些年,国有企业大多效益都不太好,除客观原因外,不能不说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失误有关,有些政府部门本应受到惩罚、承担责任,但现实情况则往往相反,如许多企业职工大量下岗、有的甚至基本生活都没有保证,而有些机关部门的福利越来越好、住房标准越来越高等反常现象。三是,从运用权力的动机与形式上看,有的领导干部有公权私用,而形式上又符合组织原则。例如,实行干部任期责任制、考察干部注重政绩以后,出现了“书记调动,规划重来”、“一个将军一个令”的急功近利、大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标志工程”,给当地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这些做法,从表面形式上看,又似乎是合法的。
(三)有的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应该付出的劳动、做出的贡献与获得的报酬、谋取的利益,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相背离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就存在的问题而言,“官本位”应该是个突出的问题之一。“官本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官职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社会价值大小的根本标准。这种导向的直接后果是,使有些党员干部不择手段地去追求升官发财,而不是运用“当官”这种条件去为民谋利益。其具体表现有:一是,少劳多酬,即有的党员干部为人民、为社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少,而获取的报酬、利益多。例如,我国公务员系列的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职务工资制,这种制度要求,职务越高,贡献应该越大,相应的报酬待遇也越高。但现实中,往往有许多这样的情况,有的职务升迁了,报酬待遇会立即兑现,而能力未必就会立即提高,贡献也未必立即就大。有时,还会出现官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贡献却越来越少,甚至是官越大,做好事越来越少的反常现象。如有的干部腐败的程度,是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加重的,就是很好的证明。二是,一劳多酬,即有的党员、干部不仅自己拿了应有的报酬,而且,让有裙带关系的人,让亲戚朋友都沾光,捞好处,就是“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的现象也并非少见。如近几年,查出的大案要案,属于这种情况的就占了很大的比例。三是,不劳而获,即有的党员干部,行贿受贿,贪污腐化,公权私用,用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谋利。
三、背离党为公、执政为民问题的本质原因及其解决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从世界范围看,任何一个执政党,执政时间越长,危险性就越大,如苏联共产党、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以及墨西哥革命制度党等,都失去了执政地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其直接原因就是背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的要求,进而失去了民心。那么,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一个党执政以后,容易失去民心呢?其本质原因,就是我们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执政条件下,根本立场发生了变化,颠倒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位置和关系。党的十二大党章运用马克思关于“公仆”原理,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是说,干部和人民群众之间地位和关系,人民处于主人地位,党的干部处于人民雇佣的雇员、公仆的地位。可惜的是,在许多方面,我们的干部把这个关系搞颠倒了。例如,在有的干部的思想深处,从来就没有把自己摆在安分守己为人民干事的位置上,总想居高临下,让老百姓听任他们摆布。
在分析了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能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及其本质原因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探讨解决差距的对策:
(一)要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确立与实现,两者之间的差别性
应当看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确立和这个理论变为现实,两者之间的差别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是讲应当怎么办,一个是讲干的怎么样了。如同党的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这个制度现实中建设的情况一样,一个是讲最终目标应该是什么,一个是讲党的最终目标实践的情况怎样了。但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两者之间的差别性,认识还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用一般性的口号、原则代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现,似乎讲过了、喊过了,就等于这一原则实现了,有的甚至把这一原则仅仅看成是个口号,根本就没有想去实践它;用典型、特殊性代替了党员干部的共性行为,似乎先进单位、典型人物在某些方面实践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的要求,就等于全党落实了这一理论。根据我党现实情况,要正确认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确立与实现之间的关系,是否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第一,要通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是个复杂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得出了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真正代表全体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科学论断。中国共产党虽然从建党之初就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但直到党的“七大”,也就是说,大约经历了24年的认识过程,才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论断用党的宗旨形式肯定了下来。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简单化、形而上学地去认识和理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本质的集中体现。第二,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变成全体党员的自觉认识和行动指南,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不是领导讲几次话、听几场报告就能解决的,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灌输和引导,需要长期地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从自觉的理性认识到转变为自觉的行为,全党有一个实践和实践检验的过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只有变为实际行动,才算是真正实现了它的根本要求。在这里,无产阶级政党和其他政党如资产阶级政党一样,即究竟谁真正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都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声明和美好的理论描述为标准,只能靠扎扎实实地实践行为去检验。总之,只有把上述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实践中落到实处,才算是真正实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要求。 (二)要彻实地解决好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在利益关系方面的矛盾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它要求在遇到利益方面的矛盾时党员干部应该让利与民,不与民争利。但是,要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大家知道,建国50多年来,我国分配原则的主体一直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时候,仅仅是作为一种分配设想提出来的。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到我国的现在,怎样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分配原则,一直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有时领导干部与普通干部、干部与群众的差别过大,有时又近似平均主义。现在,我国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但改革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执行这一原则又出现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一,机关事业单位与农民、下岗工人的收入差距过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一方面,要坚决压缩公务员队伍的总量,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效益,要扩大就业岗位,增加工人收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使农民增产增收。第二,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从表面上看,差别不大,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这里的问题是“职务消费”难以控制,如有的干部工资并不高,但由于干部本人及其家庭的吃、穿、住、行甚至是吃喝嫖赌,都可以在“职务消费”中报销,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差别过大,属于严重的不合理甚至是违法乱纪。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应加快建立科学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机制,制定“职务消费”规则。第三,不同行业、领域、地方,收入差别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加大改革力度,打破垄断行业的限制,限制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利益关系方面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原则的要求。
(三)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认真研究干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本质上讲,是对党员干部世界观、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因此,管好干部队伍,是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的关键。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曾有过著名的论述,其大意是:以往的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人员,是在追求自身特殊的利益过程中,逐渐从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的主人;针对这种现象,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采取的两项措施,即公社政权中的一切人员实行普选制和都拿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有许多论述,对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肯定。根据马克思主义和我国的实际,当前,在干部管理方面重点应解决好两个根本问题:第一,要积极探索人民管理干部和国家政权的科学规律。马克思关于普选制的理论设想,实质上就是把能不能当官,当了官以后能否升职或者降职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毛泽东同志在回答国家政权演变规律时,曾经指出:人民群众管理干部,管理国家,就不会人息政亡,就能防止或减少某些干部“唯上”、“唯书”、走上层路线的问题产生和发展。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人民民主程度的限制,还不可能实行普选制,实行的是委任制和选任制两种基本形式,辅之考任制、聘任制等形式。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最大限度的实行人民参与的原则,也就是我党提倡的群众路线和邓小平提出的群众公认的原则。在现阶段,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要求是:干部工作不仅仅是党、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事,而理所当然的应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事;选任制的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坚持人民公认的原则;委任制干部要力求做到组织意见和群众意见的统一,而不是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去排斥人民群众的意见;干部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最根本的是应该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当然,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问题还应有许多内容和要求,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只是想说明,干部任免权力只有掌握在人民群众手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才可能真正实现。第二,要积极探索干部物质待遇的科学规律。对马克思关于拿普通工人工资的理论设想,不应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拿工人平均工资,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问题。马克思所讲的实质是,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物质利益上不能脱离群众,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要防止有的人为了升官发财而投机钻营。结合我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对此,是否可以作以下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告诉我们,从一般规律讲,人民的意识水平、觉悟程度,是一定社会存在的产物,由一定的社会条件、物质水平决定;要把我们的党员干部、公务人员的思想觉悟、认识水平、承受能力等,都要放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够完善,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去分析,决不能抽象地看问题;在制定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等政策时,应该十分慎重、稳妥;制度、规定一旦通过执行,就应该严肃政纪党纪,保证正确执行贯彻,等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党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党,人民群众最大的不满是有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超出了国家的规定,谋取私利和特权,最不满的是腐败的蔓延并且解决的力度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制定配套的法规、制度,每一种法规、制度都应该包含这样的要求,即应该怎么办、不这样办了怎么处理、由那个部门处理等内容。否则,法律、制度再多,也落不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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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娜 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 (邮政编码: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