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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融资领域越来越活跃,以股权回购为内容的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到股权投资协议中。但是该类条款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其法律属性问题、法律效力问题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其裁判观点的纷纭不一。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之下,本文对于股权回购类对赌协议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安排、法律属性如何、法律效力又如何等问题都十分具有研究价值。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一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加强人们对该类对赌协议理论上的认识有所助益,以及对于解决该类对赌协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所促进
点评:这幅画的人物比例与人物细节都画得很棒,能看出小画手有一定的画画功底,但有一点点不足的地方就是衣服的纹理与褶皱处理得不是很到位。(小提示:可以在百度或漫画书上看看人物衣服纹理的画法。) 点评:这幅画的人物整体比例掌握得不错,颜色也运用得很好,衣服、裙子的线稿细节画得很认真,稍有不足的地方就是外衣与裙子的上色有点儿脏。我们要注意勾线后、上色前要先擦去铅笔线稿,这样涂上去的颜色就不会变脏啦!(小
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问题,其立法宗旨是通过限制消费者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原因,《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要件相较《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要件反而更为宽松。《合同法》并未对第16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只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还大量适用于分期股权转让合同。为维护分期股权转让合同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67号,将该类合同排除在了《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范围之外。本文认为分期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出资是指出资人与被资助人达成合意,由第三方出资人负担申请仲裁所应付的费用,而第三方出资人也有权在被资助人胜诉的情况下主张某种利益。第三方出资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流行,并引起了大规模的关注和讨论。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第三方出资,会帮助原本需要仲裁却无力承担仲裁费用的投资者得以如愿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法院从大量案件中解脱出来,减轻法院的压力。当然第三方出资人不是慈善机构,在确定出资前,他们会对案件的胜诉把握进行尽职调查,并仅向那些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进行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为《证据规定》),其中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之规定从司法角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证据规定》所设立的证据失权是严格的证据失权,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该制度在实施之初受到了各界的普遍欢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格证据失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断显现,遭受的阻力也越来越大。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我国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举证时
“叮咚”,解忧信箱来信了,誰又遇到烦恼了呢?一起来看一看! 友谊和成绩,到底该怎么选择 可可奶茶:我有一个关系很好的闺蜜,我们每天在一起嘻嘻哈哈地打闹,有聊不完的话题和分享不完的秘密。但我闺蜜是一个经常考试不及格的“差生”,而我是老师眼中的“优等生”。最近我的成绩下滑了,从“优等生”变成了“中等生”,可能是长时间跟她在一起玩的缘故吧!让我更郁闷的是,她每次约我出去玩都不守信,经常失约,我问她为
2018年2月23日证监会官网以问答形式表示,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借壳上市这一制度仍处于调整和监管之中。这意味着,IPO被否企业三年内不得借壳上市。借壳上市这一制度规定,有利于企业通过较快的途径进入资本市场之中,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扩大公司的影响力。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借壳上市监管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本文从借壳上市的定义出发,分析借壳上市的
洪水是人类社会面对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给社会财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其破坏之大、发生频率之高、影响之重而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广泛关注。我国幅员辽阔,地形气候复杂,洪水灾害的频频发生危害和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目前市场仅仅是商业主导的洪水险,且难以克服其自身保费高、理赔率低、参保不积极等弊端,所以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并参考国外洪水保险制度发展经验,对于我国洪水保险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以目前国内外立法政策及学术研究现状为起点,对洪水保险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洪水保险的属
获得股利是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控制股东有留存公司利润而不分配股利的倾向,而现有制度的缺陷致其无法有效预防在未通过股利分配决议时发生的上述问题,导致最终引起股利分配纠纷。这一现象在有限公司中最为明显。为解决原有法律不允许司法介入该等纠纷进行事后救济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公司法解释(四)》。该解释允许司法在公司未通过股利分配决议而发生股利纠纷之时进行介入。但是该规定太过粗糙不具有操作性。本文则在介绍英美德法四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介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