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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张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王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120万元,用来补偿王女士和子女抚养,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