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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某一九八三年四月被某国有企业招用为临时工,企业为其办理了有关招用手续,从事后勤部门勤杂工作。《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张某向单位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以临时工不能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仍愿与张某签定临时工合同,并一年一签。张某经与企业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