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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难特别是信贷融资难正成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合作社存在的现实意义及目前融资难的现状,试图探讨建立合作社独立董事制度,即通过商业银行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来缓解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难的困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独立董事制度 信贷融资 融资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现实意义
1978年农村改革的正式启动,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了农户家庭作为农村基本生产单元的市场主体地位,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户家庭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突出表现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特别是农产品贸易竞争的加剧,使得我国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模式,不仅面临着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而且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2007年7月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掀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篇章。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73.06万户,合作领域涵盖了种植、养殖、农资、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艺品、农家乐等产业;服务内容从单纯的农业科技服务,逐步转向围绕某个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综合性服务,如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农产品储存和销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完善了农村经营体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在农民之间进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农民通过自我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技术、创品牌、建基地、搞加工、促销售,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及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经营,改变了盲目跟风的现象和粗放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有利于“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格局的形成,进而促进了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培育新型农民,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
合作社提供的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等,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组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推动农民运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营销意识和合作精神,有利于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融资困境
自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68.9万家,仅2012年一年时间里,就有16.7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较上年增长了32.07%。在投资额上也有大幅提升,到2012年底,出资总额达到1.1万亿元,同比上年增长了52.07%。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诸多困难,包括规模偏小、经济实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规范性不强、发展质量不高、扶持政策仍不完善等,但是,融资难,特别是信贷融资难正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成长壮大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有相当部分的合作社还未形成真正的盈利能力,因而没有稳定而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要障碍。在这种境况下,合作社很难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实现持续发展,获得外部融资特别是信贷支持也就成了合作社谋求发展壮大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等问题,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商业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往往通过“惜贷”(提高贷款门槛,减少信贷供给量)等选择性放贷来控制信用风险,致使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
据农业部统计,2009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为51.4亿元,每个合作社平均获得贷款额不足2.4万元,这对于合作社的资金需求而言显然微不足道。郑有贵(2008)通过对11个省的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只有7家获得贷款,且贷款仅占其资金需求量的6.6%。邓亚平(2009)通过对湖北省的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发现,金融机构贷款仅占其经营资金总额30.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贷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
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缓解信贷融资问题的意义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等问题,各个商业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往往会“惜贷”,致使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即商业银行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使其与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广泛而长期的接触,可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的难题。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且在短短的30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制度是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缓解目前信贷融资压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降低贷前信息搜集费用
商业银行通过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使其与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广泛而长期的接触,对合作社及其成员有关收入水平、资产状况、信誉情况、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收益水平以及风险强度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因此,独立董事就可以利用所捕获到的信息,对借款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最大程度上克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极大地降低商业银行贷前信息搜集与筛选的相关费用。同时,在贷款发放后,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如出席合作社的会议等,及时准确地掌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获取关于贷款使用的真实信息,降低贷后的监督检查费用,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降低贷后催还费用
商业银行通过独立董事这一沟通机制,可以全程掌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动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贷款偿还方案;并利用对于合作社经营决策的一定控制权,督促合作社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息,从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约执行机制。在这情况下,农信社就无须三番五次地派人去上门催收,一般情况下也不用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司法机构)来执行贷款回收,大大降低了贷款回收的成本费用。
(三)增强合作社自身的担保抵押能力
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独立董事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去向,因而降低了对合作社的担保抵押要求,甚至可以接受其他金融机构所不愿接受的特殊类型抵押物,如合作社的生产管理用房、机械设备,成员农户的农机具、畜舍以及活牲畜等。这就有效地增强了合作社的担保抵押能力,促进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户信贷需求的满足。商业银行与合作社之间搭建的独立董事平台,是一种着眼于长期合作的稳定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信社与合作社之间很难再出现“一锤子买卖”的情形,相反,双方更像是长期合作的伙伴。
(四)提高合作社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
商业银行通过派驻独立理事到合作社,不仅可以通过建立与合作社的沟通联系机制,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决策,实现对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督,从而避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而且,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给合作社注入发展所需的多种资源,包括增强信贷支持、规范内部管理、提供市场信息、扩宽营销渠道、争取政府扶持等,降低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提高合作社项目经营成功的概率,帮助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理事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合作社独立董事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商业银行的渗透监管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划分派驻人员的权责范围,使其退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决策活动的直接参与,避免角色目标冲突,以更好地监督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资金用向和经营管理质量等情况。
(二)健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融资难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没有建立起与其业务相关的财务资料,或者建立少量的财务资料,以致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需的完整的财务资料,使得金融机构无法为其提供贷款。所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为建立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门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了一条捷径。同时,独立董事在合作社的派驻,有助于合作社成员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从而进一步促使目前财务管理无序的现状得以改善,使其能够提供金融贷款所需的材料,顺利获得外部借款。
(三)逐步推广试点经验,拓宽信贷扶持范围
对试点地区商业银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做法和主要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并加以推广,以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金融扶持的覆盖范围,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同时,改革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范围和方式,鼓励其他涉农职能部门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发挥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引导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以在最大程度上、最大范围内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资金需求。
(四)加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扶持力度
首先,应制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和《农业政策性保险法》等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的法律,以进一步明确农发行的定位和职能,以及其负有的对国家农业发展予以支持的责任。在资金支持方面,农发行成立十余年来,政府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资本追加,甚至连设立时规定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及时到位,使得农发行对于支持农业发展“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财政应首先将缺失的注册资本补齐,同时,应随着农发行的发展和扩大而相应的追加资本金,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职责。
参考文献:
[1]戎承法,胡乃武,楼栋.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9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0).
[2]郑力文.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助推合作社发展壮大[J],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3).
[3]李昱姣. 政府扶持:现代农业阶段农民经济合作的必要条件——基于国际经验之上的思考和启示[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1(7).
[4]曹鸣风. 试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J].货币银行,2007(3).
[5]邓亚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金融供需研究——对江汉平原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与分析[J].武汉金融,2009(9).
[6]冯开文. 国外合作社经验纵横——几个代表性合作社的最新举措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6(2)
[7]郭红东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10(4).
[8]康涌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09(8).
责任编辑:张莉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独立董事制度 信贷融资 融资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现实意义
1978年农村改革的正式启动,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了农户家庭作为农村基本生产单元的市场主体地位,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户家庭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突出表现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特别是农产品贸易竞争的加剧,使得我国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模式,不仅面临着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而且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2007年7月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掀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篇章。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73.06万户,合作领域涵盖了种植、养殖、农资、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艺品、农家乐等产业;服务内容从单纯的农业科技服务,逐步转向围绕某个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综合性服务,如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农产品储存和销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完善了农村经营体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在农民之间进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农民通过自我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技术、创品牌、建基地、搞加工、促销售,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及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经营,改变了盲目跟风的现象和粗放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有利于“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格局的形成,进而促进了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培育新型农民,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
合作社提供的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等,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组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推动农民运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营销意识和合作精神,有利于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融资困境
自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68.9万家,仅2012年一年时间里,就有16.7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较上年增长了32.07%。在投资额上也有大幅提升,到2012年底,出资总额达到1.1万亿元,同比上年增长了52.07%。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诸多困难,包括规模偏小、经济实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规范性不强、发展质量不高、扶持政策仍不完善等,但是,融资难,特别是信贷融资难正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成长壮大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有相当部分的合作社还未形成真正的盈利能力,因而没有稳定而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要障碍。在这种境况下,合作社很难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实现持续发展,获得外部融资特别是信贷支持也就成了合作社谋求发展壮大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等问题,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商业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往往通过“惜贷”(提高贷款门槛,减少信贷供给量)等选择性放贷来控制信用风险,致使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
据农业部统计,2009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为51.4亿元,每个合作社平均获得贷款额不足2.4万元,这对于合作社的资金需求而言显然微不足道。郑有贵(2008)通过对11个省的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只有7家获得贷款,且贷款仅占其资金需求量的6.6%。邓亚平(2009)通过对湖北省的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发现,金融机构贷款仅占其经营资金总额30.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贷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
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缓解信贷融资问题的意义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等问题,各个商业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往往会“惜贷”,致使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即商业银行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使其与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广泛而长期的接触,可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的难题。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且在短短的30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制度是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缓解目前信贷融资压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降低贷前信息搜集费用
商业银行通过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使其与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广泛而长期的接触,对合作社及其成员有关收入水平、资产状况、信誉情况、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收益水平以及风险强度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因此,独立董事就可以利用所捕获到的信息,对借款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最大程度上克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极大地降低商业银行贷前信息搜集与筛选的相关费用。同时,在贷款发放后,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如出席合作社的会议等,及时准确地掌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获取关于贷款使用的真实信息,降低贷后的监督检查费用,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降低贷后催还费用
商业银行通过独立董事这一沟通机制,可以全程掌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动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贷款偿还方案;并利用对于合作社经营决策的一定控制权,督促合作社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息,从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约执行机制。在这情况下,农信社就无须三番五次地派人去上门催收,一般情况下也不用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司法机构)来执行贷款回收,大大降低了贷款回收的成本费用。
(三)增强合作社自身的担保抵押能力
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独立董事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去向,因而降低了对合作社的担保抵押要求,甚至可以接受其他金融机构所不愿接受的特殊类型抵押物,如合作社的生产管理用房、机械设备,成员农户的农机具、畜舍以及活牲畜等。这就有效地增强了合作社的担保抵押能力,促进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户信贷需求的满足。商业银行与合作社之间搭建的独立董事平台,是一种着眼于长期合作的稳定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信社与合作社之间很难再出现“一锤子买卖”的情形,相反,双方更像是长期合作的伙伴。
(四)提高合作社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
商业银行通过派驻独立理事到合作社,不仅可以通过建立与合作社的沟通联系机制,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决策,实现对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督,从而避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而且,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给合作社注入发展所需的多种资源,包括增强信贷支持、规范内部管理、提供市场信息、扩宽营销渠道、争取政府扶持等,降低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提高合作社项目经营成功的概率,帮助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理事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合作社独立董事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商业银行的渗透监管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划分派驻人员的权责范围,使其退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决策活动的直接参与,避免角色目标冲突,以更好地监督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资金用向和经营管理质量等情况。
(二)健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融资难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没有建立起与其业务相关的财务资料,或者建立少量的财务资料,以致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需的完整的财务资料,使得金融机构无法为其提供贷款。所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为建立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门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了一条捷径。同时,独立董事在合作社的派驻,有助于合作社成员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从而进一步促使目前财务管理无序的现状得以改善,使其能够提供金融贷款所需的材料,顺利获得外部借款。
(三)逐步推广试点经验,拓宽信贷扶持范围
对试点地区商业银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做法和主要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并加以推广,以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金融扶持的覆盖范围,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同时,改革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范围和方式,鼓励其他涉农职能部门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发挥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引导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以在最大程度上、最大范围内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资金需求。
(四)加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扶持力度
首先,应制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和《农业政策性保险法》等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的法律,以进一步明确农发行的定位和职能,以及其负有的对国家农业发展予以支持的责任。在资金支持方面,农发行成立十余年来,政府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资本追加,甚至连设立时规定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及时到位,使得农发行对于支持农业发展“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财政应首先将缺失的注册资本补齐,同时,应随着农发行的发展和扩大而相应的追加资本金,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职责。
参考文献:
[1]戎承法,胡乃武,楼栋.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9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0).
[2]郑力文.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助推合作社发展壮大[J],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3).
[3]李昱姣. 政府扶持:现代农业阶段农民经济合作的必要条件——基于国际经验之上的思考和启示[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1(7).
[4]曹鸣风. 试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J].货币银行,2007(3).
[5]邓亚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金融供需研究——对江汉平原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与分析[J].武汉金融,2009(9).
[6]冯开文. 国外合作社经验纵横——几个代表性合作社的最新举措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6(2)
[7]郭红东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10(4).
[8]康涌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09(8).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