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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新收入准则指南中关于销售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核算举例的分析,指出该会计处理没有考虑区分销售回购的商品是否属于应交纳增值税的项目;没有考虑若销售方无法履行协议,无力回购商品怎么办?没有考虑销售回购的时间,混淆了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限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将销售回购业务视同销售等相应的完善措施及建议。